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7月30日审议通过《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长和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
据了解,部分海南省人大代表提出,青少年是普法教育对象的重中之重,对学校法制教育要作出明确规定,应加强校长和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
为此,条例明确要求,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长和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学校的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的落实;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条例要求,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同时,条例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社区居民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条例还规定,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还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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