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仅仅是将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社会化,并没有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社会化,政府依然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定职责
刘武俊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会议明确,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
笔者认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传递了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信号。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常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采购目录,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合同方式交予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完成,并根据后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涵盖大多数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教育、公共卫生、文化、社会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承接主体;公共服务购买有一系列严格的操作程序;在购买方式上,公开竞标是最典型的模式。实践中,小到社区一老一小的照顾、一花一草的建设,大到教育、医疗、住房的“民生三大件”,都可以成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国际社会已经普遍存在,在我国尚属于方兴未艾的阶段。近些年来,我国不少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将一些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政府以“购买”方式提供必要的补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一方面有助于增加公共服务产品,更好满足百姓需求,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减少机构运行和养人的成本,节省行政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一项新生事物,也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既体现了政府追求效率和转变职能,又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成熟,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一种崭新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既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措施,又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关键之举,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就要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使群众得到更多便利和实惠。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形势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谓大势所趋。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解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足的有效举措,同时也是政府转变职能,走出政府大包大揽误区的体现。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居家养老、社区矫正、社区服务等方面已经有了不少的尝试,但仍存在公共服务购买领域有限、法律保障不健全、规范程序不完善、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缺乏等问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当进一步延伸到就业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新领域。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同样可以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大有作为,深圳“福田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近年来,深圳市福田区利用辖区丰富的律师服务资源,通过招投标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引进法律专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调解矛盾纠纷,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这一模式不仅解决了人民调解工作长期存在的人员不足和服务质量问题,还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公信力,拓宽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福田模式”最大的特色是政府采购调解服务。政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而不是政府直接供给服务,政府仅仅作为公共产品的采购方和调解服务质量的监督者和考核者,这既理顺了政府职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基层政府减负。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仅仅是将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社会化,并没有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社会化,政府依然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定职责。实践中,个别地方和部门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看成是政府向社会卸包袱的“妙”法,将群众反映意见大、提供难度大的公共服务向社会一推了之,这其实是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误读和曲解。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加强对公共服务提供方的监管,让政府既是公共服务的精明购买者,也是公共利益的忠实维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