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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积极落实新刑诉法探索少年司法制度新路径

2013-08-03 09:48: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各地积极落实新刑诉法探索少年司法制度新路径 完善少年司法制度需立法助力】

图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全国交流会现场。 文/图 记者 朱磊

“改革与发展是少年司法的一个长期课题,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任重而道远。”在7月31日举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全国交流会”上,北京师范大学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吴宗宪说。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更好地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惩治、教育和预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工作机制,2013年7月31日,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主办“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全国交流会”,来自地方司法实践部门的代表与专家学者交流了各自的工作经验。与会者建议,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尚需立法助一臂之力。

新举措助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

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近年来,各地纷纷采取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途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处处长朱妙谈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模式是促进未成年人协作保护、综合保护、社会保护的刑事司法工作模式,体现了少年司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和努力。上海法院在探索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模式过程中,通过与公安、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团市委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建,逐步形成了“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体系构架,通过“议事平台”的搭建、“特殊保护机制”的完善、“犯罪防控网络”的构建,全面、全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2年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实施法律援助的若干规定》;2013年市公检法司又联合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等,切实解决了上海少年司法领域的配套协作问题。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慧介绍,为了与新刑事诉讼法衔接,该院加快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构专职化的步伐。2012年,成立了广西首个具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配备专职力量开展工作。随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未检科工作延伸至社区矫正监督、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等领域,实现了未检机构职能一体化。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已正式更名为“未成年人检察科。”

此外,钦州公安局钦南分局于今年4月设立了青少年警务工作办公室,后更名为未成年人警务科,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市司法局也组建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自3月6日挂牌投入使用。

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仍有待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中,对附条件不起诉作出了规定。

广西大学教授张鸿巍谈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换言之,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前,听取公安机关及被害人意见为法定必经程序,不可逾越。然而,被害人意见并不直接影响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相比之下,该条亦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不难发现,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得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张鸿巍认为,与法院的天然中立性不同,检察机关自创设伊始便与被害人有千丝万缕的直接联系。鉴于检察官身负代表国家检控犯罪及防卫社会的主要职责,许多国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愈来愈重视防卫社会及确保被害人之安全及福利的重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之中,固然需恪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核心价值,然而检察机关对被害人权利特别是知情权、参与权及决策权的充分尊重亦体现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不可顾此失彼。

为此,他呼吁,未来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或可进一步明确被害人可以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进行申诉的具体救济程序。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相关司法解释亦需要提请检察官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须充分尊重被害人对案件的意见特别是其对不起诉异议的意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检察官亦可通过和解等恢复性司法形式推进被害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解,切实实现公平公正,以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因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引发的新社会矛盾。

分案起诉制度相关内容需细化

分案起诉制度,是指检察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不妨碍整个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分开审理,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分别以独立案件提起诉讼,法院分别受理的制度。

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罗兆丹谈到,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是少年司法改革的趋势所在,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我国的分案起诉制度源于检察机关内部一种自下而上的试点探索,最早为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于1996年进行试点,随后,北京、广东、山东等地也进行了试点探索。2010年8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分案起诉和审判;情况特殊不宜分案办理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分案起诉制度。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相关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由法院分庭审理和判决。对涉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未成年人系犯罪团伙主犯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分案后不利于审理的,也可以不分案起诉,但应对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为分案起诉制度的实施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六部门出台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为分案起诉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依据,但这项旨在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推广。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专章设立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系统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工作机制,但是,却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分案起诉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使得分案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蒙上阴影,以往司法实践中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存在的疑惑问题也难以得到立法或司法解释上的解答。”罗兆丹说。

在谈到分案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障碍时,罗兆丹列举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成年人专门司法刑事机构不健全制约分案处理制度的落实;二是分案起诉制度不健全,增加了诉讼成本,制约了分案起诉制度的实施;三是分案起诉制度本身不完善,在司法操作中存在难题。

为此,罗兆丹建议,应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专门司法机构建设,为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分案起诉提供组织上的衔接保障;进一步完善分案起诉案件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此外,他还呼吁,应细化分案起诉的案件范围,弥补制度缺漏,从立法方面对适宜分案起诉的案件条件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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