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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剖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应对之策

2013-08-02 14:51: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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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厦门公交车纵火案到北京首都机场爆炸案,再到海伦敬老院纵火案,近期,一些地方公共场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接连被曝光。

7月25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夏秋社会治安整治工作,要求始终保持对暴力恐怖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爆等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紧接着,7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也召开视频会议,部署为期百日的专项行动整治工作。

公安机关的举措,被视为是针对近期公共场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积极应对。

“这些作案者生无所恋、死无所惧,是带有自杀式特征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全国公安科技专家武伯欣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种人的宣泄往往是扩大性的以及非特定的,心理归因不是特定的人,而是社会。所以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

个人累积情绪宣泄

在见诸媒体的报道中,舆论将冀中星等人的行为称之为个人极端暴力行为。

武伯欣则认为,个体极端暴力行为,属于广泛的暴力犯罪范畴。这一类犯罪行为指向特定关联个体身心的伤害,并不伤害无辜的其他人。

他认为,陈水总、冀中星的行为,应该严格界定为“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之所以如此界定,是因为只有明确了犯罪概念,才更有利于防范此类犯罪行为。

“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的表现类型包括:想解决问题、想报复社会、想让行为合理化、情绪直接宣泄等。”武伯欣说,此类犯罪行为指向广泛的无辜的个体,是在公共场合对社会泛化的攻击,是非组织的、个人的,并且与个人利益需求相关。

“个别人的实际问题一时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又都涉及个人利益。这些人的心理弹性到了底线,就会选择极端方式宣泄。”武伯欣说。

武伯欣从犯罪心理学上分析认为,个体行为背后的心理动因有多种,其中之一是累积情绪宣泄。也就是说,当事人并非一遇事就爆发,他是能在该压抑的时候尽量压抑,能找到一种心理的平衡。但是,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心理调节能力也是有限的,他终究要宣泄,因此要选择时机和方式。

作为一名犯罪心理分析、心理测试技术专家,武伯欣为记者解析了极端犯罪行为人员的心理变化——问题的解决没有达到他们的心理预期,导致了他们的期望值不断升高,这时候,累积的不满导致了精神损害的上升和各项支出的上升,客观上促进了这些人的期望值不正常的增长。

心理问题和现实问题无法及时解决,最终导致了个别人走上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

回归法律予以严惩

厦门公交车纵火案最终导致47人死亡34人受伤;黑龙江省海伦市敬老院有11名特护病房老人被烧死;首都机场爆炸案所幸无人员死亡。

“管理层应该对这类案件有特殊的警醒,因为这种犯罪具有扩大性伤害、对象不确定的特点,导致社会公众安全感下降。”武伯欣说。

“从犯罪的公共危害性来讲,此种行为不仅危及公共安全,更伤及无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研究员屈学武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她认为,从法理上讲,加害人的行为有从严、从重处罚的情节。从刑法预防的角度来讲,严惩也是为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群体的价值权益要大于个体的权益,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行为,伤害的是不特定的无辜民众。

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对记者表达了他的观点:公共场所极端暴力犯罪不仅造成群死群伤,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济越发达地区,其伤亡率和损失也越大。

“毫无疑问,这种犯罪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实施犯罪,作案者的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武伯欣说。

采访中所有专家均认为,对以暴力方式表达个人诉求、宣泄私愤的方式,应回归到法律的轨道,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武伯欣认为,犯罪人的行为心理痕迹往往是光怪陆离、一果多因,没有近因的诱发和负面心理因素聚合、积累,是不会外化成极端性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

刑罚毕竟是事后法,要从根本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屈学武认为,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及时解决和处理相关的合理诉求,要有效地、从本源上解决问题。

武伯欣的看法是,在谴责和处罚极端犯罪的同时,还要真正形成一个让社会公众安全感不断增加、个人心理危机能及时得到调控的良性社会运行机制。这些,才是有利于全社会安定的因素。

唐钧则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建议,预防工作要放在首位。首先,要加强社会面的防控,人防、物防、技防都要跟上;其次,要有及时、快速、有效的处理机制,要快速反应;三是公众必要的自救互助能力也要提高。

★在谴责和处罚极端犯罪的同时,还要真正形成一个让社会公众安全感不断增加、个人心理危机能及时得到调控的良性社会运行机制

★刑罚毕竟是事后法,要从根本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及时解决和处理相关诉求,要有效地、从本源上解决问题

(记者 廉颖婷)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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