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则推动反垄断法实施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认为,这起垄断案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其专业性和开创性。比如,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上海市高院明确了涉及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垄断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也就是: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纵向垄断纠纷的特定举证责任,所以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同时上海市高院考虑到了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实际情况,所以确定上诉人锐邦公司在相关市场竞争不充分、强生公司强势地位、强生公司行为动机、此案限制最低价格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等方面提交证据后,被上诉人强生公司须举证反驳。这是个很好的判决思路,法院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理确定了双方的举证负担。
王先林建议,由于反垄断诉讼中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工作需要继续进行。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展的案例指导工作中,也要关注和适时启动反垄断方面的案例指导,这样可以更好地帮助各地法院反垄断案件的正确审理。
难能可贵创新反垄断案审理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这是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判决,44000余字的判决书,过半篇幅的精辟说理论证,表明了继美国、欧盟之后,中国法院在审理反垄断法案件方面不仅具备了足够的专业能力,而且已经发展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审判理念。
黄勇说,上海市高院在审理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一案中充分借鉴和参考了国际上的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依据“相关市场”、“市场地位”、“行为动机”、“竞争效果”四要素进行考量的分析方法,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判断因素。这些分析方法和判断因素的设计,一方面保护价格竞争以维持市场活力,另一方面也不妨碍企业正常的商业选择。从专业的角度说,采用哪一种方法来对待RPM(转售价格维持),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反垄断经济学和反垄断法律发展状况以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精准业务水平密不可分,上海市高院对此作出了有益的创新,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