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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致力于司法化、公开化

2013-08-02 09:39:4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有了更高的期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更加突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逮捕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探索改革现行审查逮捕方式,突出司法审查特点,体现公开透明,提升执法公信力,是当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改革的方向。

    传统的审查逮捕方式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运行,批准逮捕决定的作出主要建立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单方证据材料基础上,缺少听取或者了解被追诉方辩护性意见的机制;虽然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但受制于侦查初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少的因素,辩解也很少得到采信,因而,司法审查属性不突出,执法透明度和说理性不够,行政化审批色彩较重。这既不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原理,也无法让司法正义以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实现。

    去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贯彻,比较早地开展了转变审查逮捕方式的探索实践。首先,由传统的封闭化、单一粗线的审查方式,逐步向司法化、公开化的审查方式转变。在相对开放的场所内,以侦查机关为一方、辩护律师为一方,检察机关在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主动兼听、权衡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把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过程公开化。其次,多方面构筑转变审查逮捕方式的刚性保障。通过与公安机关会签《报请逮捕应当提供有关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及不捕说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证明责任,统一执法尺度,建立健全“社会危险性”证明审查机制;通过严格执行《关于重大案件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暂行办法》,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投诉,加强口供真实性审查和取证合法性监督;通过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明确程序启动、身份核实、人员组成、场所要求、权益保障、答复方法及律师执业行为监督等程序规范;通过完善《审查逮捕双向说理办法》,加强向侦查机关(部门)说明理由或者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阐明法理、释疑解惑的能力。再次,把“兼听则明”转化成“公开听审”模式。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实现审查逮捕模式的公开化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而是要在大量地实践“不公开的兼听”、(对各方意见)“分别兼听”以及书面听取意见等方式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起公开、直接、言辞的听审模式。因此,我们一方面在办案中积极广泛地开展个别、分别地“兼听”各方意见,逐步将“兼听则明”理念内化为干警执法办案的习惯养成;另一方面,我们会同市公安局启动了公开听审机制探索,即在审查逮捕阶段,以“听审”的方式公开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关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意见的工作机制。今年以来,我们通过试点逐步完善,拟定了《关于开展逮捕必要性听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已有8家单位对19起案件28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先后进行了公开听审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转变审查逮捕方式,逐步实现办案过程的公开化,既是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也符合检察规律和司法改革的方向。其中,“听”是路径,“审”是目的,通过“公开听”与“分别听”两种形式并用,实现逮捕审查模式司法化的最优效果。上海检察机关探索的公开听审仅是实践“兼听则明”的一种方式,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具体路径和机制设计还不够成熟,在试点探索中还存在案件适用范围不一、程序设置比较繁琐、内容重点不够突出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使之与司法改革和办案需要相适应,与侦监职能相协调:第一,进一步明确公开听审的适用范围。从现实情况看,侦监部门人案矛盾突出、办案期限短,全面公开听审尚不具备现实可行性。而且,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采取公开听审的方式,我们目前开展的试点也主要围绕“逮捕必要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因此,究竟哪些案件需要公开听审,其适用范围的选择仍需要在今后的探索中进一步明确。第二,不断改进公开听审的方法。通过优化办案组织结构、增强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独立性和居中性,突出办案过程的司法化和公开化,增强制度设计的兼听性、抗辩性、互动性和公开性,着重避免听审过程走形式、走过场。第三,进一步优化公开听审的程序设置。遵循简单高效、灵活多样的原则,针对不同案件灵活选择听审内容,明确听审重点;对于是否吸收社会人士参与,我们将作深入的思考和探索;在决定环节上,将灵活选取“当场决定”与“事后决定”方式,确保实质公正与程序公开。

    (作者 周越强 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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