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姐,我是小刘,我又重新回到工地开始干活了!”日前,刚刚接受完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回到工作岗位上的刘小兵,第一时间将这个信息告诉了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武红艳。刘小兵是该院今年初出台《关于加强对法医文证审查的意见》后的又一名受益者。
2012年8月,在新沂市金帝名园工地负责钢筋绑扎工作的刘小兵酒后与老板王某发生纠纷,用石块将对方打伤。同年10月31日,刘小兵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审查案卷时发现,被害人王某被打受伤后,其与在场的其他证人都只提到其眼部受伤,对敏感部位鼻子受伤却只字未提,可鉴定意见上却显示王某存在左侧眼骨骨折和鼻骨骨折两处轻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细心的检察官联想起王某的老婆曾说过,他以前就有伤。承办人经过与该院技术部门深入沟通分析后,在《鉴定意见审查表》上填写了“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字样。
同时,承办人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王某就医时所拍的CT片,对其伤情予以核实。公安民警调来的CT报告和住院病历显示王某入院时确有眼眶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可报告上的入院时间却是2010年3月13日,比刘小兵与其发生纠纷的时间整整早了2年多。
经核实,原来王某曾于2010年3月13日因车祸受伤在同一家医院住过院。由于王某两次受伤在同一部位,检察机关列出了详细的退查提纲,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对王某的伤情作重新鉴定。
今年3月27日,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3名法医专家经过会诊,出具鉴定意见:“王某鼻骨骨折和左眼眶骨骨折都属陈旧骨折,眼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新沂市公安局根据新的鉴定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动将案件撤回。5月11日,新沂市公安局对刘小兵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今年1月1日,新沂市检察院专门出台《关于加强对法医文证审查的意见》,细化技术部门逐件报备文证审查案件程序,制发《鉴定意见审查表》要求案件承办人认真填写,起诉前严格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该院对56件鉴定意见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报上级院备案,对其中4件存疑鉴定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了重新鉴定。(特约记者唐颖 通讯员陈起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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