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指出,推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立足上述目标与要求,全国法院继续推进阳光司法工程,加强人民法院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更显重要和紧迫。
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意义重大
(一)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不仅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整体目标,而且提出了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具体要求。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因此,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是实现上述司法工作目标的重要路径,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
(二)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是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今年全国政法工作宣传会上要求,政法机关要以开放自信的态度,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提高政法宣传的传播力、公信力。要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实行阳光司法,依法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以正确方式传播真实信息,减少信息传播中的误解。因此,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主动地通过多种方式依法、真实、准确、全面公开司法信息,是确保当事人充分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确保人民群众全面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有效方式。
(三)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功能的重要途径
司法公开是司法的功能和内在规律决定的。从司法的功能来看,司法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定分止争,通过具体诉讼案件向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彰显正义的活动。这种正义实现不应是私下或暗地里的“私相授受”,而应是朗朗乾坤下的去邪扶正和公理昭示。从司法的内在规律角度看,司法需要去伪存真,厘清是非。而去伪存真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使事实大白于天下,在公开的舞台上辨明曲直,使公正司法的阳光普照大地。因此,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活动透明度,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功能的重要途径。
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所要坚持的工作原则
(一)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司法公开必须依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则不予公开审理;对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过程和结果,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但对于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属于审判秘密,则不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因此,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和尺度,严格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有关规定,完善机制,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实现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有序性和制度化。
(二)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必须坚持协调一致的原则
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平台载体、软件开发、运行机制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同时还需要上下级法院整齐划一,协调一致。因此,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必须坚持协调一致的原则,准确把握各级法院、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责任,确定或者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在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实现司法公开平台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化。
(三)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必须坚持供求一致的原则
司法公开的功能是多样的,不同受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也是有差异的。因此,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必须坚持供求一致的原则,准确把握不同受众对司法公开需求的差异性,采取相应的平台和方式,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这包括通过多种方式将案件审判流程及执行信息向当事人公开,满足当事人便捷查询,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案件开庭信息、裁判文书、执行立案和执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查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实现司法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化。
(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必须坚持科技助推的原则
因信息传输的即时性、便捷性和时空的蔓延性,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在司法公开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必须坚持科技助推的原则,准确把握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阳光司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网络查询系统建设、开通法院微博、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及时为当事人和公众提供服务,实现司法服务的时效性和便捷化。
(五)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必须坚持统一推进的原则
由于理念上的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各地法院在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特别是软件开发和技术运用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总体来看,全国法院资源分散、发展不均衡、重复开发等状况还比较突出。因此,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必须坚持统一推进的原则,准确掌握和及时跟进阳光司法工程建设的最新技术,建立司法公开平台软件开发和技术应用的共享机制,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工作方式,落实“高起点、高水平、高速度”的工作要求,整合已有资源,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与技术运用的经济性和标准化。
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着力健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让审判流程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
案件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公正的审判是最大的司法为民。将依法可以公开的审判环节、审判过程一览无余地展示在公众面前,无疑是挤压司法权寻租空间、消除当事人疑虑,从而强化人民群众司法公正信念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自认为是公正审判的案件,往往由于审判过程的不公开和相关当事人及公众掌握信息的不对称,使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较大的质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管理所明确的案件审判中各个流程环节的节点与期间,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并依法分别向当事人和公众予以公开。其中对当事人应当从平等保护诉权的角度,依法全面公开案件审判流程中的各项信息,包括从立案到该审理程序终结时的所有节点与期间信息、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诉讼风险、审判人员信息等。当然,合议庭及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属于审判秘密,依法不得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在公开的方式上,可以采取互联网远程传输、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提示以及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设置触摸屏接受现场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让当事人及时掌握案件审理中的各种信息,积极参与和了解案件诉讼,同时消除对审判工作的误解。对于公众,法院应当从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知情权及监督权的角度,选择公众关注的案件的关键信息予以公开。这些信息主要包括:诉讼引导信息,含诉讼指南、诉讼权利义务及风险提示等;立案信息,含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等各类案件立案信息;开庭信息,含所有已排期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以及是否公开审理等;法庭设置信息,含法庭旁听席位、媒体专用席、庭审视频直播室等;鉴定、评估机构信息,含鉴定、评估机构的名称、住所地以及负责人等。在公开的方式上,可以采取互联网网站及电子显示屏公告的方式进行,让公众及时掌握案件审理中的相关信息,及时行使监督权,同时消除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误解。另外,为全面展示案件审判的过程,除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对庭审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允许当事人和公众查阅。
实践证明,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公正性质疑的最好办法,就是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着力健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的具体要求,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让审判流程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
(二)全面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倒逼裁判文书事实清、依据足、说理透
裁判文书作为直接承载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将其在网上公开,接受公众的检阅,对于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2010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全国法院广泛而深入地开展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此项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平台分散、上网裁判文书的信息采集及技术处理的标准不统一、各地法院上网文书的范围和格式差别较大等问题,难以发挥裁判文书上网的整体功能。为此,今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依托现有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建立全国法院规范、统一的裁判文书网,即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全国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各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辖区内三级法院联网的统一的省级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本辖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并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传送数据。在具体措施上,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捷的裁判文书检索方式,实现公众通过全文关键字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承办法院、案件类别、案号及案由等信息对裁判文书的检索和查阅,同时尽力完备检索方式,实现通过内容性质、审理程序、证据种类、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等信息对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和查阅的目标。为及时回应社会需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中,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通过网络沟通平台等收集、汇总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评论、意见、建议,及时将有关批评和建议内容反映给案件承办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和引导。重大事宜由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当然,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势必会增加法院特别是承办法官的工作量。这也是目前影响法院和法官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积极性的因素之一。在目前社会各类矛盾叠加,部分法院诉讼案件数量井喷发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购买社会服务的路径,委托社会服务或者经营机构承担裁判文书上网的技术及服务工作。当然,受托机构除可以依约收取人民法院支付的委托费用外,不得向社会或者当事人进行有偿经营,以避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变味。
实践证明,实现裁判文书上网整体功能的上乘之策,就是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的具体要求,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倒逼裁判文书事实清、依据足、说理透。
(三)积极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现案件执行透明化、规范化、便捷化
近年来,执行难成为法院工作的难点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院的执行行为和过程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得不够,执行信息没有及时和全面地公开。在实践中,尽管法院已经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仍可能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和“暗箱操作”,对法院执行工作不信任甚至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进而也导致公众对执行工作的非议。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消除当事人的误解,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公开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包括从立案到执行程序终结的所有节点与期间信息,含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程序变更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执行裁判信息、执行结案信息、执行日志信息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信息等。在公开的方式上,法院可以采取互联网远程传输、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提示以及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设置触摸屏接受现场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让当事人及时掌握案件执行中的各种信息。维护司法公信,化解公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同时全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要求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或者广播、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向公众公开下列执行信息:执行指南、执行风险提示等;执行立案、结案信息;鉴定、评估、拍卖、审计机构信息,包括鉴定、评估、拍卖、审计机构名称、住所地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另外,为实现当事人和公众对执行中的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认知和理解,人民法院应当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及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存入电子卷宗,允许当事人和公众依法查阅。
实践证明,解决执行难的良药,就是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具体要求,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案件执行透明化、规范化、便捷化,从而化解当事人和公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和法律尊严,同时还能够全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和规制作用。
周强院长指出,“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树立公信的前提,公开是打消当事人疑虑的最好办法。”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倾力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应当是找到了一条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的最佳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杨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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