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公众有权建议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这是国内首部引导、鼓励和规范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甘肃模式值得推广,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应当常态化和制度化。
条例规定,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有向地方性法规制定单位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或者法规草案文本;受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委托,提出法规草案文本;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应邀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国内首部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立法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扩大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程度,条例开创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甘肃模式值得大力推广,此举对于依法保障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实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化、常规化和程序化都具有重要意义,具有突破传统立法范式的制度创新意义。
从法理的角度讲,立法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就是立法要充分吸纳民意,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为人民服务”、“走群众路线”等口号唯有落实为实实在在的具体制度,才能真正实行言行一致,真正从话语内化为理念乃至信念。就立法而言,“为人民服务”的法理内涵就是立法应当以民为本,倡导立法的公众参与,要强调“民本位”理念,摈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立法其实是最讲民主、最重民意的法治活动,最恪守“走群众路线”原则。民主立法的核心是民意立法,立法过程要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给足民众充分的立法话语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参与立法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具有积极意义。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就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建立起一套公众参与制定法律法规的制度。甘肃出台国内首部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立法条例,就是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制度性尝试。
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立法机关提供的特殊的公共产品,这种特殊产品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利害关系人乃至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涉到地方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繁荣。因而,法律这种公共产品必须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要吸纳民意,就应当实行开门立法,让公众积极参与立法,广泛征求包括利益关系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践证明,实行开门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遏止立法腐败现象。此外,充分吸纳民意的立法可以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清除某些潜在的障碍,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升公众对法治的期望和信心。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颇为典型的立法推进型时代,是一个早已进入“立法驶入快车道”的“立法时代”。既然法律是公意的载体,是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公共物品,那么立法理应是最具民意代表性的一项公共事务,是一项全体纳税人的共同事业。中国的立法必须走出泛行政化的误区,实现由传统的官僚型立法模式向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转轨。也就是说,立法不能“照官意画瓢”,而应积极地回应公众和市场的立法需求,彰显民意,服务社会。所谓回应型立法是指立法应当积极主动地回应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将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通过制度化的机制置换为源源不断的立法“增长点”。在回应型立法模式下,立法机关应当充分汲取社会的智识资源,催生立法民主,彰显立法的服务理念和人文精神。
立法的民众参与机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赋予了法律法规的正统性、民意性和权威性,使所立之法易于被公众接受和服从,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来法律的执行清除某些潜在的阻力。正如美国学者科恩在其名著《论民主》中所言:“我是构成社会的成员之一,社会的法律就是我的法律,制定法律时我出过力。如果法律是公正的,我可以引以为荣;如果法律是不公正的,我继续有义务为其改善而努力。”诚哉斯言,我的法律我做主,我的法律我参与,我的法律我服从。
(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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