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管理的依靠力量
社会管理的实质是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管理的特殊规定性是什么?这是我们进行社会管理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其本质是阶级统治。但阶级统治并不是国家职能的全部,国家职能还包括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这后一种职能往往是为人们所忽视的。在无产阶级革命后,国家职能中的社会管理职能将得到保存。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了巴黎公社经验,指出:“旧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就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的废除而被摧毁,而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的勤务员来执行。”恩格斯在《论权威》中说:“所有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革命而消失,这就是说,社会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指明了国家职能的变化趋势。就我国而言,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职能既有阶级统治职能,又有社会管理职能,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是,社会管理性质和依靠力量发生了变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这就把无产阶级运动的大众性质清晰表明。为了实现为“绝大多数人”的目标,不是靠所谓的“理性”观念、“绝对精神”的演绎,也不是靠少数精英、超人的恩赐,而只能靠无产阶级领导下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斗争。社会革命如此,社会建设和管理也是如此。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深刻论述了无产阶级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马克思认为,“共和国的真正‘社会’性质仅仅在于工人管理着巴黎公社这一点!”“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为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人民群众重新收回政权,组织起来行使管理社会的权利,改变了少数人掌权统治压迫多数人的政治形式,这是人类有阶级历史以来产生的一次崭新的政治文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的特殊规定性,它破解了有阶级历史以来国家公共权力内含着的矛盾性:一方面它以超阶级的、代表整个社会的面目出现,另一方面它却只掌握在社会中的少数人即统治阶级的手里,所维护的只是统治阶级的狭隘阶级利益,实质上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
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毛泽东同志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谈到劳动人民参加管理的时候指出:不能把人民的权利理解为社会只有一部分人来管理,而劳动者在这一部分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和社会保险等等权利。这段话深刻说明,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不是抽象的,既要靠党的领导,靠政府的有效负责,也要靠人民群众自己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来实现的。是人民群众“亲自”参与管理,而不是靠少数人来“代表”他们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职能。毛泽东同志的这个观点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一脉相承,又有所发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观点告诉我们,社会管理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必须,管理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的权利。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管理,是通过他们自己对社会全方位、多层次地直接参与实现的,而不是只有一部分人代表他们行使这个权利的。保障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管理权,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社会避免“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防治消极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也是使社会保持和谐稳定、激发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制度近百年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都证明了这些观点的极端重要性和正确性。
二、群众路线是社会管理的根本原则和方法
社会主义的社会管理,既是维持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的需要,同时又是培养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人的过程。为了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管理,既是科学社会主义原则的要求,又是我们做好社会管理的独特优势。要摈弃那种把社会管理仅仅看做是维稳或社会管控的观点,单纯政府“管”、群众服从的观点,少数人管、多数人服从的观点。群众路线是做好社会管理工作的根本方法,它不仅深刻影响我们的工作态度,而且影响我们的工作方法和成效。什么时候我们更多地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我们的工作成效就是事半功倍的,为人民群众所理解的。这一点从我们依靠诸如群防群治、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等方法取得较好成效的实践上,已经得到证明。这在实现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轨,社会利益矛盾凸显、社会冲突多发的背景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需要组织的形式
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人,是社会管理的依靠力量,这是个根本的原则,但是人民参与社会管理又必须通过组织起来的方式进行的,因为社会管理是社会化的活动,需要社会化了的个体的力量才能承担。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格局,为我们的工作明确了方向和要求。党委必须领导,政府必须负责,同时要切实解决党善于领导、政府善于负责的问题。要破除党和政府包打天下的观念,树立社会组织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和方式的观念,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对于社会组织,既要反对不信任主义,也要反对放任自流主义,更要反对所谓的独立于党和政府领导的“公民社会”的观点,努力建立规范的“政社合作”机制,形成新型的、平等合作的关系,创新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的途径和方式方法。
四、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需要法治保障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社会建设,如同一切建设一样,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需要把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一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要在法治的总体框架内进行。社会管理从长远来说要致力于构建公正的社会秩序,需要党委、政府、社会组织等形成合力。为此,需要通过法治明确党委、政府、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责任义务,各自按照法律规定发挥作用。二是要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培育社会组织。这其中,“依法自治”既是对社会组织赋予的权利,也是对社会组织做出的引导和约束。自治不是放任自流、为所欲为,而是要依法行事。同时,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程序等有序参与社会管理。
(作者 祁金利 刘轩 分别为中共北京市委前线杂志社副总编;北京市社工委委员、北京市社会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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