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理论频道> 法治理念

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完善

2013-08-01 14:26: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上海法治报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理论上为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那下级人民法院就应审判指定案件而不是将案件再发回其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使案件久审不决,增加讼累,使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损。

    房屋被拆除再审无结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该案到现在还处于再审之中,一直没有结案。 2006年,外地某市一个镇政府将薛家三兄弟的四幢房屋强行拆除。薛家三兄弟认为,镇政府在没有取得 《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将该房屋拆除。薛家三兄弟认为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已违反了我国的法律,遂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进当地中院,中院未支持薛家三兄弟的诉请。三兄弟向当地高院提起了上诉,高院经过数次开庭,于2008年6月以 “镇政府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有关拆迁事宜进行宣传、解释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参与了拆迁工作”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薛家三兄弟于2009年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呈交了 《民事再审申请书》,最高院指令薛家三兄弟所在地的高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高院于2011年作出 《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中院重审。笔者认为,高院是受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本案的,该院审理此案应当按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或裁定终审的;倘若允许此案再审可反复进行,那么再审裁判的效力就面临着同样的挑战。如此反复再审,正在毁坏我国的司法权威。笔者认为高院将最高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再次发回中院再审之行为既违反了再审之程序规定。

    同一案件再审只能再审一次

    2002年4月15日最高院审委会第 1221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2] 24号 《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这一规定无疑是正确的。这是因为原审法院自身存在再审条件的局限性,而且该局限性集中表现和物化为原已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故要依靠本级法院摆脱其局限性,自行于再审纠正原判错误就较困难。因此,这种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其本身就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体系中比较薄弱的环节。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纠正下一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在实际运行中要远比原审法院要顺畅得多。同时上一级法院再审所受的行政或其他方面干扰也要远小于原审法院的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干扰。另外,从工作量与业务水平及其所处的地位来讲,上级法院应该都比下级法院优越,由它来审理再审案件既可以达到优质审理目的,还可以避免自身否定自身的缺陷。故法律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任何案件和任何当事人不论其案情如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都不能有所不同。任何案件在法律上都不能允许讨价还价,任何人都不能允许享有法外特权。法律的适用应当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凡是在法律适用上不当的就应予改判,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严肃执法、维护法律尊严。

    那么,为什么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这是因为,法律必须是稳定的,当然也不可一成不变,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制度亦将是没落的;同样,一个完全不具有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也只能是一系列仅为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坚持法的稳定性,在再审程序中就表现为坚持程序的安定。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之稳定状态。诉状的目的虽然在于发现真实,重现客观原貌,但也不可能穷尽证据,以至于无限拖沓。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对于法官来说,一起具体案件所涉及的不只是一份财产、一个行为,而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果法官的裁判没有体现公正,其结果必须是挫伤有理者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同时又放纵那些从不公正的裁判中获得利益的人继续行恶。这样的后果正如培根所比喻的,将污染了河水的源头。而法官的使命,就是把每一起案件都以公正标尺加以衡量,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念注入每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之中。

    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是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实体公正,特别强调个案的实体公正,旨在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惟其如此,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设立初衷就是要让每个 “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和完善与我国高素质的法官职业群体是密切相关的。在民事诉讼领域,法官基于职业的原因,使其以学者和立法者更能具体地、直接地体验民事诉讼的法律问题,只有法官才能在民事审判中严格按照民事审判程序,通过法律的天平平息讼争,使社会关系平稳发展。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江苏:加强和改进民事诉讼法律监督
·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和检察宣传
·丰台检察院印制《民事诉讼法七大亮点》开展普法宣传
·完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附带民事诉讼对已确认赔偿额的前判的处理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践行诚信原则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践行诚信原则
·四川蓬安:构建打击虚假民事诉讼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