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三年工伤认定案件情况的调查统计发现,该类案件呈现高增长、高上诉率、高维持率的特点。2010年,北碚法院行使属地管辖受理行政案件68件,其中工伤认定案件7件,占10.3%。2011年,该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5件,工伤认定案件8件,占10.67%。2012年,该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83件,工伤认定案件27件,占32.53%。从案件分布来看,工伤认定案件主要集中在北碚城区、蔡家组团、歇马镇、童家溪镇等。国家发展中小型、微小型企业政策的宽松,使得不少人尝试投资办厂,但却未能充分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时间,便会恶意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碚法院发现,绝大多数工伤认定决定的事实依据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是在程序中却存在着共同的瑕疵,影响了行政行为的严谨性。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行为,该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碚法建[2012]3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院在审理贵局涉诉的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系列案件中,发现贵局在办理确认工伤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1.未依法向工伤认定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所以,贵局在尚未决定是否受理工伤申请之前即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
2.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案件认定需要以其他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未将案件予以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60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均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4.给用人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在本院受理的几起案件中,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给用人单位的时间均超出了20日。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贵局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案件认定需要以其他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应将案件予以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应在法定期限60日内完成;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效果
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北碚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对工伤认定工作重新进行了规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北碚区工伤认定业务流程及标准》。对工伤申请的资料审核、材料补正、受理、不予受理、受理后的驳回、工伤调查、举证、送达、更改认定、撤销认定等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及时听取北碚法院的宝贵意见,不断加以修正,把工伤认定工作做得更好。
司法建议发出后,从北碚法院案件受理情况来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更加规范,应诉、举证能力也有较大提升。截至目前,北碚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十余起,督促相应机关修改完善各项制度五个,涉及工伤认定、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土地征收、房屋登记管理等各领域,成为构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发展、推动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沟通平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向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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