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一向重视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为此在全省推广了“汤阴经验”,建立了“维军社会法庭”,专门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受到广大军人的好评。7月30日下午,河南高院邀请军事法官和省法院民事法官做客“豫法阳光”网上调解室,倾听军人、军属的诉求,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7月30日来调解室的法官有河南军事法院的翟俊涛、邹长安法官,河南高院高海娟、张黎东赵筝三位审判长和关晓海法官。活动期间,调解室气氛热烈,军人、军属网友积极发帖,询问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类涉军问题或涉军纠纷的处理和审判,法官们在线积极回复,回应。对涉军的各类问题,法官们从法律角度帮助网友解释答疑的同时,还积极为网友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为网友分忧。有时对网友提出的一个问题,军事法官、省院法官都参与回复和解释,比如:网友“山川灵秀”问:军人及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向什么机关投诉?省院法官四号作了回复之后,军事法官二号又作了补充:“军人及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由以下渠道:1、由军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致函侵害所在地军分区政治部,请求帮助;2、亦可由军人或军属持有关材料到侵害所在地县人武部请求帮助;3、异地维权可由军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致函省涉军维权领导小组公室请求异地维权,当然本地维权也可到省涉军维权领导小组公室请求帮助。具体可拔打4006192781咨询。”
网友daisylu123问:“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退伍军人)共同犯罪,由军事法院还是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军事法官二号回复:“通常是分开管辖,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由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人(退伍军人)犯罪,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涉及军事秘密的共同犯罪,统一军事法院管辖。”省院法官四号又作了补充:“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对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7月30日,调解室发言区有35个主题,74条回复。网友们对法官耐心、专业、温暖的回复纷纷表示满意,网友daisylu123表示:“嘿嘿,法官们的解答很详细很耐心呀,真是获益匪浅。”网友root看到对自己问题的回复后,写道“多谢老师指导,我会考虑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