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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大拟出台办法测评“一府两院”报告满意度

2013-07-31 14:14: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安徽人大拟出台办法测评“一府两院”报告满意度

测评不满意专项报告要重作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草案)》近日被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省拟出台这一专门办法,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行“打分制”,得了“刚及格”的报告将面临整改,“不及格”的将要重作。

“对常委会审议的专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是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细化和延伸,创新了人大监督工作机制,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斌作草案说明时指出。

按照草案要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吴斌表示,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形式;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是客观评价“一府两院”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抓手和保障。

对此,草案规定了进行测评的提出和决定主体。“一是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吴斌介绍说。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并明确规定了划分等次的考量标准。具体包括:报告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全面性;报告拟采取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专项工作的实绩及社会效果;对常委会专题调研等所反映问题的采纳及研究处理情况;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据此在三个等次中任选一个,填写专项工作报告满意测评表。若是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若是不足半数但基本满意票达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若是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都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那么表示该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

“刚及格”和“不及格”的报告,要按要求进行“订正”:测评为基本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测评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整改,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重作报告。对重作报告的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责成给予行政处分、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或撤职、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等处理。

吴斌说,制定专门办法进一步规范程序,对测评为不满意的报告作出明确具体的处理规定,是建设创新人大、活力人大、作为人大的重要体现。

监督法实施以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议及时修订了监督条例,并就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草案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及督办情况从三个方面作出补充。

草案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测评结果应当载入审议意见书。“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办,提出督办情况的报告。

满意度测评结果运用的好坏关系着监督工作的实效。根据草案要求,测评结果将由常委会办公厅提交有关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和选拔任用时的重要依据,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仆意识、人大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选拔任用的公信力。同时,满意度测评结果及测评结果不满意时常委会的处理情况还将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的监督,增加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记者 李光明)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