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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说理中实现公平正义

2013-07-31 13:47:5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人民法院在努力实现裁判结果正义的同时,更加注重裁判过程正义。正如有学者所言,“从受案到裁判的过程以及通过这个过程传达出来的各种信息将直接影响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与认同”。要在注重裁判文书上说理的基础上,推行裁判活动全程说理,抓住审判过程的每个环节,对影响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司法措施、诉讼风险或是裁判预期等,进行充分、全面、动态的说理,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保障当事人明白、充分、及时地行使诉讼权利,给当事人以尊重,让他们最大限度理解、接受裁判,增强司法公信力。

  裁判活动中的说理不是让法官包办一切,而是要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更有效地控制审判进度,更及时地化解纠纷。司法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以说理的方式化解社会纷争。审判也叫审理,审的就是一个“理”字。法官审判就是要给人们提供一个公平合理、充分讲理的机会,通过讲理去发现谁更有理,并据此确认过错、分配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都是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说理的活动。裁判活动全程说理使司法公开由“局部”到“全面”,使司法为民由“硬件”到“软件”,使司法公正从“结果”到“过程”,使纠纷的解决从“集中”到“分流”。

  开展裁判活动全程说理工作,加大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工作量,但给了当事人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说理需要司法投入,也需要能力保障,为此,要着重做好三个“相匹配”。

  说理方法与个案需要相匹配。与裁判文书的说理相比,裁判过程中的说理更具灵活性和即时性,能够不拘时间和空间,根据纠纷的具体特点和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在兼顾法院权威性的同时,将枯燥的法律适用过程用老百姓乐于接受的形式来表达,使法官懂得说理、群众听得懂说理。在具体方法上,一是口头说理与书面说理相结合。比如,在法院审判区、立案诉讼服务大厅、派出法庭、巡回审判点等地,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将一些普遍性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告知的形式传达给当事人。二是解释法律与展示先例判决相结合。借助全市法院信息系统,将其他法院的相关裁判案件打印出来,结合本案特征,给当事人讲解。三是审判人员说理与特定关系人说理相结合。如,在处理一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官发现被告韩某是撒拉族穆斯林,于是主动邀请一位阿訇,也是该区的一名政协委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包括参加现场勘察、旁听庭审等。阿訇的参与对于做韩某的思想工作起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韩某原来的抵触情绪得到了有效缓解,其后也能够比较平静地配合法院开展工作,保证了案件审理在法定程序内稳步推进。四是庭上说理与庭外说理相结合。根据当事人的职业特点和案件性质,在八小时外,运用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沟通。对于一些矛盾激化案件,主动前往当事人家里进行说理。实践证明,和善细致、入情入理的言辞交流,不卑不亢的法律解释与劝导,辅之以诚恳、尊重的态度和恰当的肢体语言、表情动作,许多时候比威严的法律文书或者长篇大论的书面答复更有效果。

  工作机制与类案审判相匹配。说理需要时间和空间,法官需要花时间去倾听,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抓住当事人的内心变化,进而有的放矢地去说理、做工作。审判任务压力的持续加大,使审判周期缩短、审判人员精力分散,导致案件审理不可避免地朝着粗放式渐进。大量案件涌向法院,不符合矛盾化解规律,也使审判力量不堪重负。提高法官说理的现实可行性和案件的审判质量,需要规范化的制度环境保障。为此,法院应不断探索符合审判规律和区域特点的工作机制:一是在矛盾集中区域开展诉前矛盾化解。比如,北京市门头沟区于2009年底启动的采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近10万群众的动迁(占全区人口的三分之一)。房屋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也使家庭成员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因利益分配引发的矛盾不断增多。为引导教育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渠道表达诉求,降低对诉讼结果的不合理预期,门头沟区法院通过强化说理,把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二是建立涉房屋征收、农村土地承包等十类重点案件的诉调对接机制。在法官主导下,通过发挥特邀调解员的地缘、地利和经验优势,联合开展说理,推动矛盾纠纷的及时引导、就地解决,在辖区大拆迁、大建设的背景下,保持了诉讼案件增幅小、信访少、越级访少、群体访少的工作局面。三是初步形成有重点、有特色的类案说理规范。针对涉公房、小产权房等不动产案件数量多、诉争利益大、矛盾复杂的情况,制定《不动产案件审理规程》,梳理全程说理各阶段的不同侧重点。针对涉农案件审理这一重点、难点问题,归纳、提炼区分说理对象、讲究工作策略的工作方法。

  法官素质与法律现实相匹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包括司法解释都在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全民“用法”的意识也大大增强,很多时候会出现当事人拿着法律条文来跟法官探讨具体法律问题的情况。这些都需要法官加强法学研究,提升释法说理的能力。为此,门头沟区法院正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托“门法大讲堂”,定期邀请知名学者讲课,使审判人员始终能跟踪前沿法学知识;每年组织参加学术论文研讨,定期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和优秀庭审,通过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的双向促进,不断提高干警的法律运用能力。二是多次召开“裁判活动全程说理”主题论坛,广泛听取案件当事人、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基层组织人员、律师代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市高级法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学界和实务界领导、专家的意见建议,开展资深法官讲经验、审判能手教方法、年轻干警谈体会的审判经验接力活动,完善依法说理的工作模式。三是为年轻法官配备“双导师”,在院内打破部门界限公开选聘一批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优秀书记员和青年干警担任带教导师,在院外选任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基层干部担当社会导师;有计划地安排青年干警定期下基层联系群众、组织法制讲座、参与现场勘察和调解,让他们在实践中学会把法言、法语变成当事人听得懂的群众语言。

  裁判活动全程说理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工作,还有许多问题要研究。比如,在理论层面,需要厘清裁判说理与释明权的关系,需要保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相对平衡;在实践层面,需要因地因时不断调整“理”应当怎么“说”、“说到什么程度”。但裁判活动全程说理工作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本动因、推动实现公平正义的客观作用,使得它在我国特有的诉讼环境中具有进一步探索的积极意义。

  (靳学军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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