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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严防错案底线 侦监部门责无旁贷

2013-07-31 10:48: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近期相继曝光的一些冤假错案,社会反响强烈。认真反思这些错案发现,侦监环节可能导致错案发生的原因很多,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证据审查把关不严,无视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解,对侦查活动监督不力等,均会造成“带病”批捕,导致错案发生。作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入口”部门,侦监部门坚守严防错案底线,责无旁贷。

    切实转变理念

    执法理念是办案的先导。正如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表面上看是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的问题,说到底是执法理念有偏差”。侦监部门应严格按照曹建明检察长的要求,认真剖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思想根源,坚决摒弃“有罪推定”、“口供至上”、“够罪即捕”、“以捕代侦”等错误观念;并坚持从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大局出发,从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精神出发,牢固树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支持配合与监督制约关系,坚持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坚持客观公正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客观公正”要求做到三个“坚持”:一是要坚持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认真审查在卷证据,同时关注在案证据。两者的区别在于,在案证据,除了在卷证据外,“还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等所知道的事实和证据”,审查逮捕中应当讯问、听取和核实的证据等,而往往正是对这部分证据情况的忽视,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二是要坚持将客观性证据放在优先考量位置,不轻信口供。要实现审查逮捕由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向采信客观性证据为主的模式转变,积极构建以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为基石的综合证据体系。三是要坚持重视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同时充分关注嫌疑人辩解和律师提出的意见。这是修改后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同时也能有效防止证据采信的片面性。

    保持严谨细致

    审查案件是“回复”、“再现”以往犯罪事实的过程,必须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审查过程中,要全面综合汇总比对所有证据。这里既包括有罪证据,也包括无罪证据;既包括罪轻证据,也包括罪重证据,这是审查判断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要特别重视对证据证明力的分析研判。对证明力不同的证据,应根据其证明力强弱分组排列;对同一证明力的证据,还应根据证明事实程度的不同进行排序,从而形成层次分明、条理清晰的案件事实证明体系。对重大复杂案件,要在确保证明锁链关联性、完整性的基础上,综合判断证明指向的共同性和差别性,并依法作出准确认定。

    充分依靠证据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一旦采取将会对人身权利造成限制和损害,因此批准和决定逮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逮捕的重要条件之一仍然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其中证据证明是前提,即审查认定必须坚持证据证明原则,不能主观臆断和推测。实践中,办案人员的办案经验起着重要作用,但缺乏依据的经验与自信,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应引以为戒。

    值得提出的是,审查逮捕是侦查初始阶段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其阶段性决定了此时证据的完整性、系统性都相对缺乏,无法达到起诉阶段“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因此,对该阶段证据证明的要求是,证明犯罪行为的基本证据和关键证据必须到位,即应符合“两个基本”要求。

    依法严格把关

    侦查活动不严格依法进行往往是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作为负有监督职责的职能部门,侦监部门必须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强化监督,把好案件质量第一关。正如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的“‘坚守’就是坚决守住自己把守的关口,不能自己不守而寄希望于后面的环节和程序去守”。侦监部门要牢固树立“把关”意识,严格执行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既防止人为拔高标准,当捕不捕;也要坚持法定条件,对侦查机关取证不规范、不到位等行为坚决纠正。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有关违法取证的控告、举报以及线索,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审查,凡能确定为非法证据的,要坚决予以排除;对存疑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对瑕疵证据,要坚决要求侦查机关依法规范补正、补齐,决不能仅凭侦查机关的口头解释和书面说明,就简单认定,“带病”批捕。

    强化内部衔接

    坚守严防冤假错案底线,需要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履行职责。浙江省检察院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于今年4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侦查监督与公诉工作衔接配合的若干意见》,建立了对立案监督、追捕、纠正违法、捕后要求继续取证等案件向公诉部门通报机制,完善了向自侦部门移送线索和配合查处机制,综合利用各自优势,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形成合力。其中重点对审查逮捕中发现的非法证据,要求侦监部门及时通报公诉部门,以有效防止“带病”起诉;对审查逮捕后发现的“问题案件”,要求侦监部门加强跟踪监督,及时了解逮捕之后的处理情况,并及时予以纠正、总结。

    严守法律程序

    程序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完备的程序制度,能最大程度地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执法活动中,严守法律程序,不仅是对侦查机关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的要求。因此,侦监部门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要严格按照《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执行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受案、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报请审查逮捕等各项程序规定,确保侦监各个环节均符合程序规范。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特别是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要依规进行请示汇报并由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切实增强案件质量管理的系统性、规范性。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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