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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领域灰色收入花样繁多 金融实名监控司法贪腐

2013-07-31 09:12: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华网 

    司法领域“灰色收入”花样繁多 现行“存款实名制”有漏洞

    中国法学会《收入分配与社会腐败》课题组日前提出,我国的司法权力扩张过快,缺乏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为司法官员腐败埋下了隐患,应立法实施“金融实名制”,有效遏制司法官员“灰色收入”。

    中国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李子顺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介绍,司法腐败是司法官员利用手中的职务权力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在现实中,司法官员的“灰色收入”花样繁多:一是“人情交往”掩盖下的权钱交易,司法官员以同学、朋友等名义,以各种名目聚财,如所谓的生日贺礼、婚庆红包、生病探望等;二是通过家属和亲友获取;三是依职权获取报酬,如权力参股、入市等。

    为了掌握并有效遏制司法官员获取“灰色收入”,我国应尽快建立起“金融实名制”,要求每位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实名并记录在案。全世界已有91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金融实名制”,是全世界通过实践证明最好的反腐败制度之一。

    我国当前实行的仅是一种狭义上的“金融实名制”,它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应使用实名,要求银行在为客户办理账户、支付结算、信贷等业务时,必须就有关事项进行联网核查。这种现行的“金融实名制”对于防止腐败效果并不明显,原因有三个。

    一是我国目前户籍制度相对滞后,身份证管理混乱,储蓄实名制对于违法者来说形同虚设。

    二是执行力度不够。虽然自2000年4月1日起在中国所有银行存款开户都要凭身份证,但对之前开户的大批未实行储蓄实名制的账户,并未要求清理确认,银行既有真名又有假名开设的账户,同时一个人在数家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的情况相当普遍。并且该制度仅对个人实行,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存在制度漏洞。

    三是缺乏配合。金融制度改革涉及全体公民,仅在银行实施远远无法实现预期的反腐效果,应有公安、纪检和监察部门的配合和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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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子顺认为,比较到位的“金融实名制”,一方面要使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地掌握每个公民在全国范围内拥有金融资产的情况。

    另一方面要加快现金管理制度的改革,控制单位和个人提取现金的数量,遏制目前普遍存在的现金交易。

    同时,逐步实现支付手段的支票化和个人收入的账户化,最终使个人的主要收支情况置于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

    李子顺告诉记者,我国目前正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金融实名制必须与个人信用制度同步建设。

    可借鉴发达国家实行的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信用保障号与公民的账号紧紧相连,以全国性的信用数据库为基础,政府对其实行严密管理。

    一旦某人实施违规行为,将被记录于社会保障号码中,此人将成为相关部门密切监督的对象。(来源 法制晚报 记者 汪红)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