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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网络诽谤拟最高罚1.5万元 可追刑责

2013-07-30 15:48:0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辽沈晚报 

在网上复制或者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拟被停网停机,单位面临最高15000元罚款,个人面临最高5000元罚款。

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网上用户言行,同时细化了相关违法处罚措施。

近3年每年涉网络犯罪3500余起

全省网民数量已达2200万人,在省、市公安机关备案的计算机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共计1081家,网站157000家。近3年平均每年辽宁省涉及计算机网络的各类犯罪高达3500余起。

为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修订草案规定,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系统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自查。

单位个人不得传播诽谤他人信息

当前,恐怖、暴力、色情、侵犯公民隐私等信息在网上层出不穷,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屡禁不止。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了九类违法信息和五方面禁止行为。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第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第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第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第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第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同时,修订草案第二十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第一,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第二,非法获取、使用信息系统资源或者对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第三,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入、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第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第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停网停机罚款

“现在在网上有一些单位、个人,不负责任地发布诽谤他人的信息,扰乱视听,应该对其严惩。”昨日,多位沈阳市民表达了类似的看法。

修订草案中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网络散布诽谤谣言被行拘并罚500元

今年6月8日,网络注册名为“戴勇”的网民因在互联网发表“罗平县公安局的10多名干警在曲靖开公车去嫖娼全被逮捕”等内容的虚假微博信息,被行政拘留。

据网民“戴勇”交代,他在此前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还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他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对公安机关心怀不满,利用网络散布谣言,妄图诽谤公安机关名誉,以泄自己的 “心头之恨”。最终网民“戴勇”因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记者 张胜昔)

相关新闻

卖过期酒、甲醇酒的拟最高罚货值10倍

消费者买酒时有权要求商家出具酒的来源单据,如果卖“过期酒”“甲醇酒”,可能接受最高10倍于货值的罚款。

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酒类管理条例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草案明确,酒类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酒类预包装标签要求,在酒类产品或者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注实际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有保质期限的酒类应当标明保质期。

草案还提出,辽宁省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制 《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流通信息。 《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酒类经营者批发酒类时未按照规定填制 《随附单》和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买卖《随附单》的,对每批购进的酒类未按照规定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随附单》的,由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布。

此外,草案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酒类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工具,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于生产经营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包装、运输、储存酒类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贴假专利标签拟最高罚20万

擅自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可能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专利条例(草案)》。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胡权林介绍,2012年,辽宁省的专利申请量为41152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为19740件,居全国第七位。但随后,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的数量仅为3966件,仅居全国第11位。截至2012年底,辽宁省累计为160924件项目授予了专利权,其中仅有20%得到了实施。

为鼓励发明创新,草案中提到,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或报酬,其给付方式和金额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相关规章执行。

为了进一步保护专利,草案明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或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以及销售上述产品的,专利管理部门将对当事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张胜昔)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