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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通则当时不啻一场革命

2013-07-29 09:45:1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20世纪80年代中末期,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摸着石头过河”。

    从1987年12月1日深圳冒险在全国公开拍卖了第一块住宅用地,到“傻子瓜子”雇工超过八人是否为剥削的争论……新生事物的探索实践不断冲击着传统观念和体制,进而推动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工作。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作出第一次修改,这也是我国首次采取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宪。

    其对第十一条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从立法上突破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禁区,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为促进经济合作的扩大,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需要,修正案还专门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这一时期,一批适应和推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法律成为全国人代会上的重头戏,个人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相继出台。

    然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并非一帆风顺,其间伴随着不少坎坷和波折。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草案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但它的制定对于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探期的中国不啻为一场革命。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回忆,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争议不断,最大的焦点在于是否将法人(实质是国有企业)纳入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有经济法学者和国务院一些部门认为,作为法人的企业,在当时不是国营的就是集体的,应该由政府来管。”

    争论甚至延续到了全国人代会上。顾昂然记得,为了及时根据代表意见进行修改,除法工委的同志外,佟柔、江平、王家福、魏振瀛等几位民法界专家也参加了法律草案的修改工作。

    “由于大会时间紧张,我们一起研究代表意见,进行具体修改。”在顾昂然的印象中,最后民法通则草案根据代表意见作出了三十多处内容修改,“如果连标点文字修改都算上的话,90%的条文都作了改动。”

    最终民法通则还是把法人纳入进来。为什么?“国家要实行商品经济,不但公民之间有商品交换,国家、集体、公民之间也都在进行商品交换。”张春生说,“民法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交换就得由民法来调整。”

    现在看来,“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一批法律面向改革大趋势,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以后市场经济的确立搭起了平台,意义十分重大。”张春生感慨地说。

    (摘自《中国人大》杂志《法治中国从这里起程》)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