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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潜力”,让人大监督力度凸显

2013-07-29 09:38: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不久前,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该决定较好地解决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几个关键性问题:一是把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二是督促司法机关加强协作,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建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记录,实现对个人的监督;四是加强备案审查以保障监督的深入和实效。

    虽然说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是法定的,但无论是工作监督还是法律监督,一直以来总是安排得较少,即便是开展监督也缺少力度,监督效果不明显。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似乎让我们找到了一条对“两院”较为畅通的监督路径。

    南充人大的举措,就目前来看还是比较可行地解决了对“两院”监督不力的问题。一是对法院个案的监督交由检察机关后,人大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备案,及时掌握法院个案办理结果。也就是说,实际上对法院办理个案进行了间接监督,回避了人大不宜对个案进行监督的尴尬。二是督促“两院”之间通过联合或内部建立工作制度,可以对“两院”工作行为予以规范。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哪一方出现问题,都可以通过内部建立的工作制度,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这样可以有效解决相互设置障碍、协作配合不畅、办案效率不高等问题。三是建立单位或个人履职记录后,人大可以通过查阅履职记录对“两院”拟任命的人员平时依法履职情况有详细了解,弥补了不直接参与考察的缺失部分。四是要求“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人大报送备案,使人大可以准确掌握“两院”工作动态,从中发现和把握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及时进行纠正,使抽象司法行为得到有效监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都说要创新人大工作,但外界总是鲜见人大有什么实质性的举措出台,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创新举措,多多少少带给我们一些启示:人大工作并非只能按部就班,无法创新,只要善于动脑筋,在宪法、法律明确的职权范围内,人大监督方式和手段是可以延伸、深化的;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其实并没有穷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而是有所保留、有所顾虑甚至有所担忧。其实,人大是可以无所保留、无所顾虑、无所担忧地行使职权的,无论对政府还是“两院”,应该理直气壮地监督,切实监督出效果来;人大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使职权,但宪法和法律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各级人大要认真研究立法解释,了解立法原意,从中找到一些规律,善于把握和利用这些规律,练好内功,深挖“潜力”,想方设法用好、用足法定职权。

    我想做到这些并不难,难的是不想做、不愿做、不敢做。而要做到这些,最关键的是,人的理念、思维、智慧一定要跟上。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