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一旦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投案或者被抓获,没收程序将回转至普通程序。对此,修改后刑诉法第28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32条、第537条规定了没收程序回转的两种情形:审理过程中和违法所得没收意见书的审查过程中的没收程序回转。
修改后刑诉法第283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32条规定:“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第537条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公告期间,如果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法院也应终止审理。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281条的规定,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必须在经过六个月的公告期间之后,法院才能开庭审理。因此,公告期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期间,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过程。在公告期间之内,存在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可能性,但是,对公告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之后,之前已经进行的没收程序和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应该如何处理,修改后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
对此,参照修改后刑诉法对其他没收程序回转情形的规定,根据普通刑事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关系,笔者认为,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公告期间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不能继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法院应当终止公告期间,由检察院撤回案件,并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从公告阶段回转至侦查阶段,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从特别程序回转至普通刑事程序。
(作者 刘广林 为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