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关于回避制度的条文有4条,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的种类、回避的条件、回避的人员、回避的决定、不服决定的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对刑诉法关于回避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但从确保案件能够得到依法公正办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回避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从检察实践看,每年检察人员自行回避以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情况不多。究其原因,一是检察人员依法办案、规范执法,需要回避的情况较少;二是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意识不浓,且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不知道行使以及如何行使回避申请权;三是司法机关对保证权利人依法行使回避申请权的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如何保证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回避事由能够自行申请回避,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案件承办人有法定回避事由主动申请回避,还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落实。
一、完善办案人员自行回避的监督机制。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承办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承办人办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承办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或者承办人虽不是上述人员,但和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承办人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但是案件承办人办案之初,很难自行判断自己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系”。为此,笔者建议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确定案件承办人后,通过案情了解,作出承办人符合回避的情况或者不符合回避情况的评估提示。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管理部门作出的办案评估提示,符合回避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承办人没有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提示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出案件承办人应当回避的建议。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办案评估提示机制,可以有效加强对案件承办人自行申请回避的监督。
二、完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保障机制。根据刑诉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主要有以下情形:办案人员是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办案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办案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发现办案人员接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者发现办案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对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何时提出回避申请,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时限规定。可以说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办案人员具有以上情形的,随时可提出回避申请。
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能够知晓、行使诉讼权利,《规则》第22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但何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参照有关辩护与代理的相关规定行使告知权。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院公诉部门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权利。
2.建议案件承办人在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权利的同时,主动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了解案件承办人是否与所承办案件有关。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查询承办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况。
3.建议检察机关在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作出复议决定告知(通知)申请人时,对作出决定的原因进行必要的解释。对申请人仍不服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说服工作,确保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权。
三、建立执法办案同步监督机制。刑诉法第29条规定,办案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于这一规定如何理解和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此项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规则》第23条规定,根据刑诉法第29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没有对根据刑诉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形作出规定,也没有要求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只是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办案,除个别情况外,一般是在较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办案机关提交准确无误的证明办案人违法违纪办案的材料难度很大。从法律要求举证责任的规定看,证明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是办案机关的责任,而不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当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说明理由;至于理由是否成立,由办案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发现或者怀疑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纪办案可能,就可以以此为由向办案机关提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应加强对办案人员执法活动的动态跟踪,建立对执法办案过程同步监督机制,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提高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能力,减少、杜绝违法违纪办案情况发生。发现违法违纪办案苗头,主动建议办案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消除负面影响,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 缐杰 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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