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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监督重点 增强监督合力

2013-07-29 08:15:4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侦查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容易脱离程序的束缚,产生自我授权的乱作为或者怠于履职的不作为现象。对侦查机关(部门)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好立案和侦查活动这两项监督,可以规范侦查行为,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保证案件质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当前加强两项监督工作,应从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合力上下功夫。

    突出监督重点是理性选择和现实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是全面的监督,贯穿从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从工作机制来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控告部门、自侦部门通过审查案件、移送线索、开展调查、立案侦查等活动相互配合、有效联动,对侦查机关(部门)形成大的侦查活动监督格局。但是实际运行过程中,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主要是起司法救济作用,事前监督很少,加上侦查活动本身面广线长、隐蔽、机动,对很多侦查手段的运用和实施,检察机关很难去发现或者监督到位,因而事实上难以做到全面监督。而目前很多地方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监督力量不足、监督水平不高,要进行全覆盖、无遗漏的监督,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从工作有效性角度来说,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要讲究重点,要将有限的精力和人力放到急需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敏感热点案件上来。突出监督重点,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理性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当前形势下的现实需要,能更好地取得监督效果,促进司法公正。

    针对侦查权运行的主要问题,突出监督重点

    侦查监督部门要着眼于党和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民利领域,对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案件开展重点监督,对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侦查违法行为开展重点监督,对严重侵害人权可能发生冤假错案的案件开展重点监督。

    立案监督的重点要涵盖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重罪案件,公安机关插手经济、民事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对于经立案监督后判处重刑的案件要深究有案不立的原因,查明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的问题;对于插手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和利用立案打击报复、谋取非法利益的要坚决纠正。发现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侦查部门查处。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害民生民利的严重犯罪案件要进行重点监督,扎扎实实地推进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特别是要重点监督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相关犯罪。

    侦查活动监督则要对侦查人员严重违反程序侵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要对违反程序规定越权办案、非法取证、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适用强制性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对侵害当事人、辩护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侦查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督。要把对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命案中的侦查违法行为,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徇私枉法作为监督的重点,防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防范冤假错案。要把发现并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供职务犯罪线索作为重中之重,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一律移送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诉讼活动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由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组成。各级检察机关、各部门分别承担不同阶段和不同内容的诉讼监督职责,这种分工负责的分段监督和交叉监督模式,决定了对诉讼活动的全程监督应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甚至上下级检察机关共同履行。在诉讼监督中,分工是为了明确责任,配合是为了提高效能。整合检察监督力量不仅是丰富监督手段,实现监督刚性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监督效果的需要。为达到最佳监督效果,有必要构建上下级联动机制、完善诉讼监督的衔接机制、建立诉讼监督的监控与协调平台。

    构建上下级侦查监督部门联动机制,主要是依托上级检察机关支持下级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以有助于下级检察机关克服阻力,敢于纠正违法,从而实现监督的上下合力。为此要严格执行重点案件报告制度,对社会关注或媒体、舆论炒作的敏感热点案件,要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及时报告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上级侦查监督部门要强化对重点案件的督导和协调力度,支持下级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下级侦查监督部门应将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时报告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对下级侦查监督部门报送的确需开展监督而被监督对象不予接受监督意见的,应会商同级有关部门督促下级机关改正。职务犯罪审查批准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后,上下级检察院侦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动,切实履行好对自侦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同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存在严重违法的,应报告检察长或上级院予以纠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一省范围内建立监督信息审查平台、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平台,加强机制建设,形成上下联动监督的工作格局。

    完善诉讼监督衔接机制,旨在及时发现侦查违法行为,实现对敏感热点案件的消化处理和矛盾化解,从而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监督效果。这就要求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形成一体化的监督格局。侦监部门要积极会同侦查部门建立和完善案件信息通报和介入侦查机制,通过引导取证保证办案效率和质量,建立内部执法监督相衔接机制,健全对自侦活动的监督制约。侦监部门要与侦查部门建立渎职行为线索移送和调查衔接机制,形成对司法人员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监督合力;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线索,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处理。侦监部门对移送的渎职侵权案件可以配合侦查部门查明案件事实。侦监部门要建立与公诉部门的衔接机制,对立案监督的案件信息、对案件存在侦查违法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对违法侦查的证据在侦查监督环节无法核实和排除的,要通报公诉部门予以重视。侦监部门要加强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联系,畅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控告途径,获取监督线索,同时与控告部门就联合接访、息诉罢访开展有效衔接,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侦监部门要与监所检察部门加强协作,要在已有的互相通报批捕和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加强驻所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的调查核实,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线索的,应及时转交线索。驻所检察官通过谈话,发现有漏罪漏犯的情况的,要及时通报给侦查监督部门。

    建立诉讼监督监控和协调平台,旨在保证监督案件质量,整合监督资源。为此要强化对立案侦查两项监督案件的办案流程监控、案后评查、信息查询、综合考评和统一协调工作,确保监督效果。案件管理部门要对立案、侦查两项监督案件的办案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对超过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或者没有依法开展监督的,提出纠正意见直至报告检察长,必要时,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统一协商,共同处理好案件。结案后由案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确保各业务部门工作到位,取得监督实效。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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