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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象山:审查批捕一起偷越国(边)境犯罪

2013-07-29 08:11: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为了将没有国内合法采砂权的采砂船运到国外作业,浙江象山人叶才福经李桂元介绍雇用陈和平等6人非法将船开至马来西亚。陈和平等人回国时被马方查获非法入境,被遣送回国,并于近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而雇主叶才福等也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该院批准逮捕。

    叶才福在象山开了家船务公司,平时从事船舶运输方面的生意。2013年2月,叶才福与生意合作伙伴王学明到马来西亚考察市场,发现马来西亚的采砂行业利润空间很大,于是琢磨着在这一行业里分一杯羹。3月,经人介绍,叶才福与王学明合伙从天津购买了一条采砂船。但是怎样把采砂船开到马来西亚又成了一个大难题。这时,叶才福想到了聘请的船长李桂元,让李桂元临时雇用几人避开边防检查开船去马来西亚。

    4月底,李桂元联系了陈和平等6人协商开船等事宜,最后双方谈妥由陈和平等人把船开至马来西亚指定海域,随后由李桂元接手。开船前,陈和平等人策划好从马来西亚飞到越南,再从越南偷渡回国的路线。叶才福、王学明负责为6人购买从马来西亚飞往越南的机票,并约定酬劳为11.5万元。

    5月8日,陈和平等6人从象山鹤浦港口出发,途中通过更换船旗的方式避开海上执法人员的检查。5月18日,采砂船顺利到达马来西亚,并在叶才福事先指定海域抛锚。随后,事先已经到达马来西亚的李桂元带人接管了采砂船并开始采砂作业。5月19日,根据约定陈和平等人准备回国。但在吉隆坡机场登机时被工作人员查到没办理入境手续,每人均被马来西亚的法庭判决拘留14天并罚款3000马币。6月6日被释放后,陈和平等人被遣送回国。案发后,叶才福、王学明、李桂元相继自首。

    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指出,根据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根据刑法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两高制定并于2012年12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被新增为“情节严重”情形。因此陈和平等6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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