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业自信,是指全体检察人基于全球检察制度发展的广阔视野,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内心认同,基于对检察制度发展史的理性把握,基于对检察工作规律和检察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立足当代中国检察事业发展实践,立足坚持、巩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伟大目标,而确立的作为检察人基于检察事业所特有的责任感、使命感、成就感。
我们为什么要特别强调树立检察职业自信?共和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显示,中国检察制度可以说先天发育不足,后天成长不顺。检察制度并非一直得到认可。检察制度曾经一度被取消,恢复重建后,经历了“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的发展阶段,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又经受了职权配置上的调整,一度面临某些职权被取消的可能。任何一项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从来没有像检察制度这样,始终伴随着争论和检讨。
从世界范围来看,检察制度历史十分短暂。加之一百多年来全球范围内对检察制度的发展目标、检察职权的配置、检察官的角色定位等一系列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检察制度的发展生态,深刻地影响了检察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心态。检察制度哪里来,将向哪里去,作为检察官,“我是司法官还是行政官”,“我是谁”,“我为谁”,“我怎样行使检察权”等等这些问题,经常困惑着检察人。因此,检察职业自信就成为检察职业共同体共同面对的普遍性命题,既是中国检察人的重大课题,也是全球检察人的课题。
可以说,整个检察系统尚未形成成熟的检察职业自信。
首先,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自信尚未完全确立。对于我国检察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职权配置等问题,多年来理论界多有质疑,一些学者以国外某种检察制度样本作为参照,来检讨质疑检察制度中国样本,令一些检察人产生理论上的动摇和怀疑,而现实中也缺乏令人信服的理论回应,表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体系构建尚未彻底完成,理论成熟尚需时日。因而,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自信,在很多检察人内心尚未确立。
其次,检察职业认同感、归属感缺失。一些检察人对职业价值、职业精神、职业追求、职业特征的认知不够明晰。目前,检察制度发展史知识和检察制度基本理论的普及不够,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和法官、警察既有同质部分,也有检察自身的特质。多年来围绕核心价值观、高素质队伍建设等宣传中,检察职业特殊性的要素集合不明显,区别于法官、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属于检察职业特有的价值取向、职业精神、职业特点提炼不够,从而影响了检察人对检察职业的自觉认同。
再次,在检察权履行方式上,一方面是法律授权的职能尚未全面、充分、有效履行,一方面是要求法律进一步授权,进一步扩大职权范围、职能手段的呼声不断。某项制度的成熟,不只仰赖于应然层面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制,更仰赖于服务于制度的体制、机制、方式的成熟,也仰赖于这项制度实然层面的执行和实施的状况,但检察实践的实际状况是诸多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履行不够充分,法律监督的基本格局尚未完全形成,职能履行偏重和偏废的现象同时存在,以致社会公众和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认知和研究不完整。
此外,在检察发展实践上,偏重硬件建设,偏重形式,导致“盆景化”、“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在改革创新上,表现为简单的模仿和借鉴,内生性创造力不足,缺乏对检察制度和检察规律的本质把握,导致很多热闹一时的创新成果或是花落无果,或是事后要花费更大的精力去矫正,直接削弱和动摇了检察人的职业自信。要全面树立检察职业自信,就要直面和解决上述问题。
(李乐平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