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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突出严格保护主题

2013-07-26 09:32:2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图为云南碧塔海湿地。  (资料图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近日提请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委副主任徐显云指出,云南省湿地虽然经济和社会价值突出,但是资源稀缺,天然湿地面积仅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受保护面积占国土面积的0.42%。目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保护意识不强,资金投入不足,湿地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随之,出现了天然湿地破碎化加剧,湿地污染范围日益扩大,资源过度利用,无序引入外来物种等现象。

    “针对当前湿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和现象,尽快制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妥善解决湿地保护与利用中的问题,规范、保障和引导湿地保护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徐显云说。

    据介绍,草案以湿地保护的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湿地保护机构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结合了云南的实际,突出了云南湿地保护工作的重点,其调整对象、执法主体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法律关系清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草案基本上涵盖了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体制和机制,确立了湿地的规划和认可制度,突出了严格保护的主题,规范了湿地开发利用行为,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云南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全省“森林云南”建设产业督导协调组组长郭辉军说。

    针对目前云南省湿地保护机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权不够明确,难以对湿地进行有效管理的实际,为保证湿地保护和管理落到实处,草案对湿地保护机构及其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即: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保护机构,湿地保护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监督,并履行宣传、贯彻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实施条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湿地违法行为等职责。同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协调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科研、科普等工作。

    为了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草案建立了湿地规划编制制度、湿地认定制度,明确了湿地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和变更程序等相关内容。

    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湿地及保护范围的认定、湿地动植物保护名录的拟定、湿地资源评估和利用、湿地生态补偿、湿地生态补水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及保护评审意见。省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级重要湿地标准和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草案还明确了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实行许可制度,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湿地保护规划,可以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开发利用经营者。获得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湿地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湿地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教育、保护设施建设和有关补偿。禁止擅自转让湿地资源经营权;擅自转让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收回湿地资源经营权。

    “设定这一制度,有利于合理配置湿地资源,提升湿地资源的利用价值,从制度设计上规范和引导保护与开发行为,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郭辉军表示。

    据悉,目前国家还未出台有关湿地保护方面的法律,全国也仅有14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草案考虑到对违法行为处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地方性法规的处罚权限,参考与湿地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外省已经出台的湿地保护法规,对围垦、占用湿地,在湿地保护范围内非法挖沙、采石、取土、烧荒、采矿以及超标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设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湿地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的,发现违反该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等,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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