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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经济全球化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研讨会

2013-07-25 08:21: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当下与未来:网络安全立法研究二人谈

  张新宝

  徐汉明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向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方位渗透,“大数据”(big data)时代正在来临,网络安全成为各国无法回避的危机和挑战。“全球化”更将网络安全这一“非传统安全”(NTS)因素叠加并放大成为国际议题,近日被披露的美国“棱镜事件”即是注脚。探求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安全立法模式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是法治建设的急迫任务,更是法学研究的时代使命。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去年年底通过并发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此背景和形势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携手《中国法学》杂志社于2013年6月26日联合召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国际研讨会”适逢其时,十分必要。

    《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心-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席张新宝:

    近年来我国在加强网络监管的同时,也在强化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但综观当前的立法现状,仍存在如下隐患:其一,指导思想重管理而轻服务。信息网络安全立法总体强调对网络群体的行政监管,对行政服务有所忽略。立法具体规定中片面注重行政审批、收费及事后追究、处罚,未能寓服务于管理,寓监督于保障;其二,内容滞后且立法位阶较低。网络安全在法律和法规层级的立法较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较多,而后者因在制定中缺乏纵向统筹和横向协调的考虑,导致规则不少但效用不高;其三,与传统法律兼容不够。网络安全立法与行政法、民事法和刑事法等传统法律的规定未有效衔接,兼容不够,导致网络安全立法操作性孱弱,并造成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

    为此,应在吸收国际有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首先转变指导思想,以服务代监管,立足便利网络群体和保障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厘定现行网络安全法律渊源的层级关系,消除效力位阶冲突;细化网络安全法律制度及程序规则并增强操作性;修订补充其他法律中的信息安全相关规则;完善网络安全犯罪的刑事制裁制度,延伸信息安全的民事保护制度。此外,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反对国际黑客和他国的非法侵入与窃密,制定国际规则也十分必要。总之,需要加快网络安全立法研究,推动国家网络安全立法进程,形成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院主任(院长)徐汉明:

    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放眼国际,立足中国,深化研究,大胆探索,加快推进,未来应围绕以下5个方面展开立法研究:

    第一,开阔网络安全立法研究视野。综合运用法学、管理学、伦理学、信息资源学、新闻传播学等多学科的智识资源与研究视角,加强对网络安全立法的功能、价值取向、基本模式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视角进行全面系统的诠释,以增强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理论性和科学性、创新性与前瞻性。

    第二,探索网络安全管理模式。集中精力梳理世界主要法治国的网络安全立法模式,把网络安全规范管理内容作为研究的重中之重,注重网络管理模式的厘清、比较与借鉴,融汇制度规范、政府监管、技术管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各方优势,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探索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的网络安全管理模式。

    第三,明确网络安全立法重点。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立法的重点,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对宪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完善对个人信息收集、占有、处理、使用的保护,研究制定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第四,选择网络安全立法路径。需要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保护,夯实基础;二是循序渐进,逐步提升;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安全相关立法,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四是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并行推进。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重视信息安全立法工作;加强立法规划和设计;突出信息安全立法重点内容;着力建设信息安全智库;推进重要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推进网络安全国际合作。网络安全与法治保障是世界性议题,需要密切开展国际合作,互通共享。应谋求推进国际网络安全交流对话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共同制定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和网络空间规则;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