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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启动点

2013-07-24 10:53: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能,笔者认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还存在一些欠缺。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7条的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逮捕决定后,随即将案卷移送给侦查机关或部门继续侦查。在捕后继续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很少主动将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告知侦查监督部门,往往是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对侦查监督部门而言,批捕之后再次见到该案卷的可能性极小。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公诉阶段应主动、分别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提出检察建议,交由相关机关执行处理。

(一)侦查阶段的审查工作启动点应明确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侦查机关或部门需要再次收集证据。这期间所获取的新的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可能会出现变化,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羁押有所影响。因此,侦查机关或部门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应写出是否继续羁押的情况说明,交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出具相应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并提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建议,由检察长或主管领导签字后,交侦查机关或部门执行并反馈处理决定,附卷后再行移交审查起诉部门。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启动点应明确在提起公诉之前。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对现有证据或新出现、新增加的证据进行重新审查。因为在这一阶段,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等方面的因素还不能完全定格,继续在这一环节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然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公诉部门在决定提起公诉之前,应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由公诉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另外,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两个启动点并非否定“依申请”或“检察机关发现”而启动的情形,实践中若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如在侦查过程、提起公诉后判决作出前这两个阶段,检察机关仍应当将其列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任意启动点,按照办案阶段主体分工予以相应处理;二是相关配套措施必须跟进,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真正落实到位,特别是公检法三机关尽快联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等。

(徐志超  作者单位: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