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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门头沟法院完善恢复执行案件管理机制

2013-07-24 20:20: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恢复执行案件的管理规定》,确定恢复执行案件的办理主体,明确案件的审查标准和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对恢复执行案件的管理。

设立中止复查组,合理分配权责

对依申请恢复执行案件与依职权恢复执行案件实施分类管理。在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内部成立中止复查组,统一办理依申请恢复执行案件;针对2012年以来的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以及被执行人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对于具备重新执行条件或者其他情形需要恢复执行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由原承办人负责办理。

明确审查标准,规范程序启动

一方面,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应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相关身份证明、执行依据或中止执行裁定书以及新的财产线索。另一方面,对于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中止复查组应及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审查评估,经审查认为财产线索属实且具备可执行性的,中止复查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在执行标的全部到位后,提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中止复查组于审查完毕后三日内向当事人告知审查情况,并做好释明与记录。对于依职权恢复执行案件,由原承办人提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理顺工作流程,健全档案管理

第一,规范立案、执行工作衔接。对于符合申请恢复执行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立案庭将申请信息录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和和解未履行完毕案件动态管理系统,立“检”字号,并将材料移送至执行局。

第二,规范审批流程。中止复查组或案件原承办人建议立“执恢”字号的案件,应提交能够展示执行全过程的执行工作记录、案款发放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执行完毕记录,报庭长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庭长指定相应承办人负责办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进行补充调查。

第三,规范卷宗管理。对于恢复执行阶段的所有材料严格按照市高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单独立卷,存档待查。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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