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近日撰文指出,近来,“常回家看看”入法一事引起热议。对此,部分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文件的一个表现;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倡导性法律规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法律规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家庭成员没有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老年人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这不是一个所谓的倡导性法律规范,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
道德问题能用法律来解决吗?笔者认为,这项法律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弹性,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这项规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通常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往往缺乏强制性,需要依靠自律(包括行业自律)付诸实施,而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道德入法,不是法律规范的无奈,恰恰是法律规范的完美体现。如果国家的法律充分体现公众普遍的道德价值需求,那么,法律规范的实施就会成为社会共同自觉的行动。所以,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从社会普遍的道德价值判断中寻找灵感,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法律规范实施的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规范变成整个社会公民自愿遵守的行为指南。(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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