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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为民务实清廉 努力提升司法公信

2013-07-24 14:44:4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坚持为民务实清廉 努力提升司法公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为民务实清廉构成了群众路线的科学内涵和价值追求。为民既是根本宗旨,又是工作任务;务实既是行为准则,又是工作态度;清廉既是基本要求,又是工作底线。为民务实清廉,蕴涵着深刻的法治思想,为民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功能,务实与法律严谨、客观的基本特征具有内在同一性,清廉则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和价值追求。因此,为民务实清廉可以为评判司法公信提供方向性指引。

  一、为民务实清廉是司法公信的重要评判标准

  (一)司法为民是司法公信的价值评判标准

  从国家机构设置本意及民主法治发展趋势而言,法院的定位是法定、常设、公开的权利保障机构,通过公正司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权利期待,维护公平正义,体现人文关怀。

  首先,强化权利保护与救济。法院要有担当精神,敢于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敢于为走投无路诉诸司法的群众撑腰,敢于为公民受损权利提供最后救济而不是推三阻四,这既是司法的基本功能,也是法院取信于民的关键。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诉讼中平等保护公民财产权、人身权,平等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不同性质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实现城乡司法保护“一体化”。通过依法审判各类案件,充分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个案中的程序正义及实体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其次,信守为民承诺。如果法院经常开空头支票,出台政策、领导讲话、做出承诺时豪情满怀,信誓旦旦,随后便抛之脑后,虎头蛇尾,甚至不了了之,必定形同儿戏,无信可言。司法一定要言必行、行必果,这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审判权是居中的判断权,频繁草率地对社会做出承诺并不符合司法规律,法院出台的司法政策、改革举措乃至推广的司法经验,都会对个案以及个案中的当事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制定政策、做出承诺时一定要慎重评估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也要充分考虑是否力所能及,使出台的政策有价值、做出的承诺有意义,做出后就要不折不扣地兑现执行。

  最后,给为民便民护民插上科技的翅膀。现代信息社会中的司法为民不仅要有一颗诚心,还要善使巧力,满足和适应信息技术环境下当事人司法需求的新变化新发展。以重庆法院为例,公众服务网的上线运行就是运用现代科技服务社会、服务当事人的重要之举。公众服务网创新了司法为民方式,使司法服务的空间和领域得到延伸,必须坚持不懈地持续推进,依托信息技术平台完善各项司法服务功能,着力打造司法公信、司法公开、司法透明的管理体系,使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公众服务网能够得到有效传递和妥善处理。又如,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解决送达难,能够很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讼累,是为民、便民、护民的又一载体。这些以现代科技手段赋予为民便民护民新内涵的好做法,可以为司法公信加分。

  (二)法院务实是司法公信的行为评判标准

  法院从事的是审理具体案件的具体活动,是干实事的国家审判机关,法院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形式主义。务实是法院的固有品性,是审判活动的基本特征,失去了这个本性和特征,司法公信就会建立在海市蜃楼之上,无论怎么光怪陆离都只是幻影。

  第一,务实就是实在实干。既要在思想理念上“高于一切”,更要在制度落实上“低于一切”。越实在的思路越有生命力,越朴实的制度越能得到实施。司法公信力不是吹出来的,而是苦干出来的,是一个个案件的公正审判积累起来的,是一次次公开透明的庭审展现出来的,是一件件经得起检验的裁判结果昭示出来的。法院务实还要严谨细致,法院和法官尤其是法院领导做任何事都不能粗枝大叶,大而概之,不能满足于“基本上”、“差不多”,而要全神贯注,专心致志,精心不能将就,细致不能粗放,严谨不能疏漏,一步一个脚印地从细微处把工作推向前进。相反,哪怕是裁判文书中一个小小的错别字,哪怕是庭审中一次不经意的失范行为,哪怕是接访中一回对当事人的冷硬横推,对司法公信而言,都不是小恙,而是大患。

  第二,务实要求遵循司法规律。务实是求真基础上的务实,务实的“实”字,有客观规律之意。遵循司法规律是法院务实的根本要求。最重要的司法规律就是突出法院的本质。国家设立法院,缘于法院能够裁判,司法能够止争,是法治化程度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有时也未必是最好的方式。法院的本职是办案,本质是行使审判权,司法应当居于中立地位作出客观判断,这是司法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法院和法官应当对此有基本的判断,否则就会影响审判权的正确行使,辜负当事人对法院主持公道的信任,辜负社会对法院提供公平正义的期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社会各界都认识到必须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法院自身必须对司法规律有更加清晰的把握和更加坚定的遵循,司法才能立信。

  第三,务实代表新的创新。创新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地方法院应当在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指引下依法创新。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这些重要改革部署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地方法院在建言献策的同时,也应当做好思想准备和实践准备,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打下基础。

  (三)法官清廉是司法公信的形象评判标准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是联系冰冷的法律制度、纷杂的案件事实和具体当事人的桥梁和枢纽,是审判活动中最鲜活的因素,其一言一行关乎着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在人民群众眼里,法官就是法律的代言人,就是法院的化身,司法公信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官形象。法官形象包括公正、严谨、清廉等方面,其中,清廉是最基本和直观的形象判断标准。司法不廉的负面因素会迅速掩盖正面因素,影响整个法官群体的声誉和形象。法官清廉的基本要求莫过于“不贪赃、不枉法”。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与清廉是根本对立的,是滋生不廉行为的诱因和温床,要高度警惕和防范。人民群众没有理由相信一个不廉的法官,没有理由信赖一个不廉屡有出现的法院,没有理由信服一个连自身廉洁都解决不了的法院系统。只要审判权还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和土壤,司法廉政建设就必须持续不断地抓下去。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立足一个前提做好三个结合

  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关键是要解决“从哪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在克服认识误区的前提下做到三个结合,就可以实实在在地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公信可感知、可触摸、可实现。

  (一)提高司法公信要克服认识误区

  这是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首先解决的前提条件。观念不清,认识不明,自然思路混乱、行为昏昏。在提高司法公信的方向和路径选择上,存在一些误区和问题:把司法公信看得深不可测,认为主要是事关司法体制改革、国家司法制度的宏大叙事,与地方法院联系不大,即使有心努力也无从着力,找不到一个好的切入点和有效抓手;把提高司法公信看成是一项大事业,认为需要甩开膀子、挽起袖子大干一场,尤其要干大事情;也有的把提高司法公信当成一项政治任务或口号,认为喊喊就行等等。其实,提高司法公信与法官每天从事的工作是浑然天成的,如果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上还搞两张皮,法院和法官就是不把自己的职业当回事,说严重点就是在自砸招牌、自掘坟墓。解决了以上问题和误区,提高司法公信力才具有可能性、现实性,才能找到合适路径和切入点。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大小结合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宏大的事业,需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宪法原则的真正落实,需要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但宏大是由细微铺垫而成的。对于法官而言,以小见大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正确路径。

  在案件审理中提高司法公信力。身为法官,都有一个梦想,审理几件有影响的案件,或者在个案中确定的裁判规则对法治进程具有标志性意义。事实上,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1000余万件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很平常的案件,绝大多数甚至是“鸡毛蒜皮”的民间纠纷。其实,案件本身并无大小之分,对当事人而言,每一件都是大案,对法官而言,审理每一个案件都是在为司法公信积聚强大的正能量。法院的先进典型绝大多数也都是在审理普通案件中成就了大事业。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应当把精力集中在审好日常案件上。这些案件只要事实清晰、程序严谨、裁判正确、反响良好,同样是在为公正司法做了不起的贡献。有的普通案件只要精心审理、认真研究,也会上升为精品案件、参考案例甚至指导案例。

  在办小事中提高司法公信力。开庭、撰写裁判文书对法官而言都是常事、小事,但两者却是法官的名片。庭审过程中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过分的关心、随意打断一方当事人的发言、对辩护律师不给予公诉人同等对待、裁判文书存在错漏、说理牵强附会等等,都会影响裁判的可接受性,削弱司法公信力。因此,法官一定要做好开庭、撰写裁判文书这两件最基础的小事,把每次庭审都作为展示法官形象的舞台,把每份判决都作为法官对法治建设的一份承诺,在庭审时认真听取来自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仔细甄别当事人所提交的每一项证据,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撰写裁判文书要强化完整性、连贯性、说理性,真正做到事理明晰、法理通透、文理信达。

  在拘小节中提高司法公信力。成大事者拘小节。司法裁判的每个细节、法官的一言一行,都是当事人形成鲜活司法印象的窗口,代表着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一些案件实体处理没有问题,但当事人不满意、社会不认可,程序细节失范是重要原因。法院是最讲规矩的地方,司法是最讲规则的活动,法官要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遵循程序规则,尤其要增强程序意识,重视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保障作用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立案、送达、庭审、合议、裁判形成、接访等各个环节都要严谨细致,让当事人在细节中感知公正。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内外结合

  司法公信力本质上表现为司法与社会间的互动关系,体现为社会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主观评价、心理反应、价值判断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要练好内功,还要处理好司法与社会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关系,尤其要处理好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媒体是搭建在司法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传播平台。媒体对司法的评价会极大程度影响社会公众甚至左右对司法的评价,尤其是那些没有到法院打官司、潜在的当事人。应对舆论监督,首先要走得正、行得端,在案件质量上过硬,在司法公开上彻底,在裁判效果上良好,有接受舆情压力和民众围观的底气和信心。这是应对舆论监督的前提。如果在事实认定上模棱两可、含含糊糊,在裁判说理上自说自话、难以服人,自然会授人以柄,甚至引起网络围攻。还要善于“化危为机”,坚持“不回避、不狡辩、不护短”的处理原则,“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存在的问题釜底抽薪、切实解决,并举一反三、有效整改。

  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内外结合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司法公开最大的问题,一是“选择性公开”,有利于法院的就积极公开,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法院的就不愿公开。二是存在重形式轻实质、重载体轻内容、重广度轻深度的问题,在公开措施上求新、求好看,而对裁判形成过程等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公开不足。重庆法院正在深度建设和运用的公众服务网,就是集司法为民与司法公开功能为一体的信息技术平台,具有案件信息查询、审判指导文件发布等强大的司法公开功能,不仅关注裁判结果公开,同样强调裁判过程公开。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应虚实结合

  法院要务实,法官是实用主义者,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实在,但务实并不绝对排斥务虚。首先,“思路决定出路”和“细节决定成败”同样重要。院长要对当前的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了然于胸,对提高本法院的公信力要有系统思考、统筹谋划和具体措施。在审理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上,做好统一司法理念、优化审判管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等工作,个案公正的效果就会形成整体合力,就会促进这个法院公信的提升。其次,要加强审判理论研究。理论创新能够为更好的务实提供智力指引。再好的创新如果不提炼升华,顶多只能算是工作经验,而不能成为具有普适性的制度,更不能上升为理论。要继续大兴学习调研之风,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创新实践的理论总结,加强典型案例的发现归纳,凝练公正司法和改革创新的客观规律,与时俱进地服务法院建设。最后,要善于宣传和树立正面形象。好酒也怕巷子深,在踏踏实实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要借助各级媒体、各种途径实事求是地宣传好的司法理念、司法创新和司法实践,适时推出法院的工作亮点和先进典型,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钱 锋)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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