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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缘何“神圣”

2013-07-24 09:44: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构筑“法治神圣”的社会工程,必须依靠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使全体公民形成对法治的文化认同,使法治内化为公民的价值判准和行为习惯。知易行难。让法治的神圣从现在开始,从点滴起步

    □廖奕

    如果不是一种虚软的修辞,法治的“神圣”理当内蕴诸多未解的奥义与细节。国人常以西方经验为佐证,认定法治与宗教具有不可分离的亲缘。法治的“神圣”倘若系由宗教派生,试问,一旦宗教精神式微,法治信仰岂不成了无本之木?启蒙运动以来,在祛除神魅的浪潮下,法治的推动者仿行宗教的仪式,建构起独特的法律信仰体系,成就了世俗时代的“新神圣”。宗教的神圣与信仰,对法治而言,可视为有益的镜鉴与启迪,而非同质化的一体连身。

    法治的神圣,首先基于其独特的神秘。此种神秘,不是故弄玄虚,亦非刻意遮蔽,确系人之探求事物本质的有限理性使然。随着全知全能的哲王统治在实践中的破产,法治理想得以萌生证立。多数人的智慧虽然整合成本不菲,但能最大程度避免专断、保全常态。法治之所以神秘,正是因为人类生活的终极理想需要多元法则的形塑和导引。法治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全程透明,但实体公正的形象总是让人感到神秘莫测、充满惊异。在法治神秘的基底上,法律哲学孕育、法律职业形成、法律效能凸显。法治的“神秘感”,催生了大众对法治的“受造感”和“依赖感”。当法治的神秘被唤入仪式化的程序运作,人们在心灵深处的敬畏与崇拜自会油然而发。

    法治的神圣如果仅以“神秘”止步,极有可能招致另一种迷信。与宗教的神圣体验不同,法治不会带来受众的激动、狂乱、惊喜甚至痉挛、昏厥,内心宁静、群意和谐为其正旨。上帝可以宣称五加三等于八就是真理,无人怀疑,但法律遵从事实的理性,随时可以被批评质疑。与宗教的神圣相比,法治也会让人畏惧,但此种敬畏乃是基于既有规范的合理有效,不以意念中的邪恶为作战风车。法治让人感到威严、不可抗拒,但此种尊威并非源于灵魂惩罚的震慑,而系于公民认同的威力。诚如苏格拉底的名言:法律赋予各位作为公民的好处,我们就必须服从法律的要求。法治若是宗教,也定然是世俗的比喻意义之宗教。神圣的良法是无时无处不在的“上帝”,它是公理的监督和卫护,也是人世间一切“不义”的裁断和惩戒。

    法治的神圣是现世派,也是现实派。法治没有明确的彼岸,其理想构图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法治的神圣缺乏宗教幻想的活力因子,但具有化解纷争、维护秩序的均衡秘诀。法治的神圣令人神往,因为在法治的场域中,各色人等、各类纠纷都显现出五彩斑斓的情感冲突、爱欲、慈悲、怜悯、慰藉都能在法治的神圣中都到安顿和纾解。法治的恩典并不写在教义中,却潜藏在律条里。法治的神圣不但载录于文本,更显灵于行动。

    为了法治的完满,人们毫不吝惜礼赞歌颂,希冀以神殿、神人和神话展现神奇,赢得神圣。可这些到底于法治本身的神圣有何助益?很快,人们又意识到这些美丽的神迹不是虚构,就是讹传,进而怀疑法治的本真。西方的女神和法袍引入中国,宛如明星与戏服,崇拜自不可能,装饰效果及合身与否倒成了现实问题。

    法治的神圣,根系于文化建构。透析国人心理深层的公正感受,并非意识形态的话语技巧,很大程度上源于法治内在的回应品质。在中国文化的背景下,法治要“神圣”,必须让普罗大众在法律运作中感受不可亵渎的崇高、庄严和尊贵。如果将法治的理解庸俗化、工具化,依法治国必定成为口号,法治的神圣无异于变相的强力。在以都市、传媒、消费、时尚、娱乐为关键词的大众文化时代,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法治需要回应公众的反馈,必须将“神圣”从大词变为细节,摆脱积习甚久的官话、套话和废话,克服科层官僚制的僵化机械。根本而言,法治的神圣必须体现在生活方式和制度系统里,实现于精英与大众利益均衡的过程中,聚焦到公民参与不足和被动参与的严峻问题上。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可以开掘的法治资源并不贫乏。在本土与外来、传统与现代的文化冲突与融合中,法治的本质内涵和神圣形象将会不断澄澈。就法治建设而言,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法治“神圣”的主题。历史上的著名法典无不彰显“权利神圣”的神髓。司法中的利益衡量与价值衡平,也无不体现“神圣职业”的技术与伦理。执法和守法所依赖的法治权威与公信力,同样无不依赖“法治神圣”的文化认同。神圣的法治舶来中国,即使最初其修辞意义大于现实意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修辞会变成一种重要的文化价值,变成一种人人共享的改革共识。

    民国初年,梁启超为“公共信条”倾力鼓呼,实质上在为法治神圣呐喊。他说:“欲将彼之信条移植于我以自淑,岂知信条之为物内发于心而非可以假之于外,为万千人所共同构现,而绝非一二人所咄嗟造成。”在“公天下”的专制社会,私权难以神圣。公权以“公意”的名头压制私权,这是法治的大敌,也是神圣的异化。在法治社会,公众的意愿和意见具有制度决断的权能,神圣的“公意”是情理的渊薮、法律的真原。构筑“法治神圣”的社会工程,必须依靠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使全体公民形成对法治的文化认同,使法治内化为公民的价值判准和行为习惯。

    知易行难。让法治的神圣从现在开始,从点滴起步!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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