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波 方思贤
新浪微博推出4年,用户总数达到5.36亿;微信诞生仅两年,就拥有3亿用户。科技的发展,让世界迅速向“微时代”迈进。可是,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买卖信息……公民隐私屡屡被暴露,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
人肉搜索,让隐私无处藏身
今年3月底,一名女青年在武汉地铁二号线车厢内吃热干面。坐在对面的叶女士用手机拍下现场照片,引发女青年的激烈反应,将热干面扣在叶女士头上。感到委屈的叶女士随后将女青年的照片发到微博上。有网友对图片中的女子进行人肉搜索,“在校大学生”、“身高163cm”、“曾为某网站拍摄图片”等信息被一一曝光。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昶屹表示:“微时代,人肉搜索的行为大量存在且较为方便,通过话题参与者提供被‘人肉’主体的个人信息碎片,最终锁定被‘人肉’主体,从而构成侵犯公民隐私权。”
“从法律上说,‘微时代’下的隐私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只是‘微时代’下的隐私权更偏向于个人信息资料,而非传统的个人私事、个人活动等方面,这也是为什么现在的隐私权更多地被称为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权的缘故。”陈昶屹说。
立法保护有缺陷,司法维权很艰难
打开百度,输入相关字眼,展现在眼前的是各类信息,如酒店会员名单、股民信息甚至高考学生资料。个人资料正在网上被公开叫卖。
由于网民在上网中需要向网络服务商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某些不法的网络服务商就会在后台对网络用户的信息进行非法收集并加工处理,然后出售给一些不法企业或个人。另外,由于网络黑客的无孔不入,正规的网络服务商存储的个人信息也存有被攻击、获取和利用的风险。
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肆意贩卖,我们该如何维权?相对于网络的快速发展,法律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仍然不足。“民法对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简单列举也不足以为权利人和行为人提供明确指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新天表示,我国还没有形成一部系统、全面地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有的甚至只是政策意见,法律位阶低,内容不统一,缺乏权威性。
同时,司法维权也较为艰难。陈昶屹表示:“在传统侵权责任诉讼模式下,侵权行为人是相对明确的,裁判的关键在于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而微时代对于隐私权的侵害具有虚拟性,隐私权侵害的场所从现实空间延伸到虚拟的网络空间,侵权人的身份也难以确定,继而责任构成和承担都成了问题。”
微时代的隐私保护,任重道远
微时代,究竟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对此,李新天建议,我国应完善立法。“比如,以单行法的形式对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及利用。”
“现行立法并未明确网络运营商有义务配合被侵权用户及法院调查取证,也没有明确不这样做的法律后果。” 陈昶屹表示,鉴于隐私权保护离不开网络运营商的参与,应立法明确网络运营商配合取证义务及相应的罚则。“将‘关闭网站’、‘吊销许可’、‘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具有网络时代特征的惩罚措施写入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表示,去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是“微时代”加强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律。可惜的是,这部法律至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此外,专家指出,网络使个人资料很容易被他人收集,一些原本看似没有意义的信息碎片,在经过整合、比对、分析后,完全可以拼凑出完整的图像。因此,公民在运用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时,更应该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自身隐私的安全性保持警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摘自宪法第三十八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摘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摘自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摘自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