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社会观护”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言
图为长宁法院社会观护员出席庭审。(金文斌 摄)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自2011年9月9日启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工作以来,坚持深入探索该项制度并着力在实践中予以完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观护“一二三四”工作体系,推动少年审判“司法——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一项制度两支队伍
长宁法院与区妇联、上海市阳光社会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共同制定《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工作规程》,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与作用、社会观护员的主要职责、社会观护工作流程、档案管理机制等重要问题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从而在上海市率先实现了社会观护工作的规范化。
该院少年庭从青少年社工与妇联干部中选取品德好、能力强、热心青少年工作、有丰富基层社区家庭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的同志组成社会观护员队伍,并制作统一的社会观护员证件。两支队伍各有所长,青少年社工队伍年龄较轻、文化程度较高,许多人具有心理咨询师、社工师的专业资质,体现“专”的特点;而妇联干部队伍社会经验丰富,且一般居住在当事人附近社区,体现“近”的特点。两支队伍优势互补,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三个阶段规范流程
长宁法院少年庭将社会观护工作分解为庭前、庭中、判后三个不同阶段,实现社会观护员功能最大化。庭前阶段,由法官事先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启动社会观护工作,社会观护员上门开展社会调查并形成具有第三方意见性质的社会观护报告;庭中阶段,社会观护员在法庭举证阶段宣读社会观护报告,由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社会观护员还在法官引导下适度参与调解;判后阶段,社会观护员会进行定期回访,并以报告形式向法院反馈案件裁判效果,对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即时报告并干预。通过三个阶段的参与,社会观护员分别承担了判前调查、判中出庭和参与调解、判后观护的不同职能,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全面保护。
实践中,该院少年庭不断规范运作程序,提高观护质量。一是建立了社会观护员名册,进行登记备案,并每年定期对社会观护员进行培训;二是制作社会观护工作台账,对每一起案件社会观护的案号、观护人员、观护报告进行登记,实现对社会观护工作全程跟踪;三是制作附带照片和法院印章的社会观护员胸卡,要求社会观护员在开展工作时携带工作证、佩戴社会观护员胸卡,方便当事人对社会观护员的身份识别;四是提供规范格式,要求社会观护员严格制作报告,开展庭前调查的社会观护员上门听取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意见,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居住和心理状况。
四种成效切实维权
社会观护员制度的建立,使在诉讼中难以发声的未成年人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其成效体现在:一是充分表达未成年人意愿,有效体现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二是通过引入第三方意见,最大限度确保法庭查明事实作出适当判决。三是加强调解力量,实现和谐司法推进案结事了。四是开展判后观护,观察裁判效果实现全程维权。
据介绍,从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长宁法院少年庭共对57件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开展社会观护。其中抚养费案件20起,离婚案件15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件11件,探望权案件4件,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案件5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2件。从一年多的适用效果来看,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涉少民事案件调解率达80%,上诉率仅为1.78%,且无一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无一信访投诉。社会观护工作实现了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有机融合,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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