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刑附民诉讼“对症下药”
近日,60岁的邵先生含泪从法官手中接过30万元赔偿款,与此同时,他原谅了肇事被告人王某。
2012年11月4日9时20分许,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上,与逆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柯女士相撞,造成柯女士颅脑损伤并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后经警方认定,王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柯女士的丈夫邵先生坚决要求法院严惩被告人,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提出近70万元的赔偿请求。
然而宝山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万枝了解到,外地来沪打工的王某家徒四壁,他跑快递的收入又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故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诉求。邵先生认为王某不愿接受赔偿要求,缺乏谢罪诚意;王某家属则恼怒于原告在明知自己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还如此坚持,认为对方就是想让王某入狱。双方情绪都十分激动。
万枝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发现,王某在事发后先主动支付了5万元的医疗费,又自首归案,还在刑事庭审中表达愿意赔偿原告方的表示。她认为被告确系诚心悔罪,有努力挽救的必要。为此,万枝多方努力。面对王某家属,她晓以利害,最终促使其同意支付自己财力之内所能承受的最大赔偿金额;面对被害人家属,她晓之以情,促使原告方最终接受补偿30万元,并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
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记者了解到,2011年至今,宝山法院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近400件,调解率达72.46%,实际履行到位率为70.12%,无一起上诉或抗诉,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成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刑事审判效果。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方面,承办法官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做到在受理案件之初,便在全方位了解刑事案件案情的基础上,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摸清、摸实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赔偿能力、赔偿意愿,实现“对症下药”。另一方面,在充分掌握双方当事人各自心态与诉求的基础上,按照“先调解、款到位、再判决”的原则作动态处理。法官们融情理于法律,在被告人方面,通过动员可能有一定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家属与亲友,取得理解支持,以最大限度满足原告方的赔偿诉求;在原告方面,争取他们在被告人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基础上谅解被告人,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创造条件,并最终同时抚平双方情绪、挽救双方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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