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赔偿案,判决张某赔偿3.5万元,刘某赔偿2.5万元,魏某、田某、王某各赔偿2万元。
2012年5月27日晚,黄某应朋友刘某(召集人)、田某、魏某、张某、王某邀请一起吃饭,席间六人推杯换盏饮酒,直到凌晨才结束。黄某自己驾驶摩托车(系张某所有)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黄某负全责)当场死亡。黄某的家人姚某将刘某等五人告上法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与好友相聚共饮一杯本是人生乐事,且朋友之间聚餐也正当,但不能过度饮酒,对醉酒之人更应当尽照顾、看护、帮助和注意等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是对安全隐患的放任。身为朋友的刘某、田某、魏某、张某、王某在与黄某饮酒后,没有阻止黄某驾驶摩托车回家,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善良风俗和道德的要求,也违反了民法有关保障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其本身都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中,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饮酒将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并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故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由于五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失,相互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被告在席间没有尽到劝诫、照顾义务,他们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黄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行为直接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记者 崔建民 通讯员 李守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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