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像醉驾入刑一样追究致人伤亡的狗主人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近段时间以来,辽宁大连、贵州遵义等地连续发生恶狗咬人事件。
笔者认为,恶狗肇事其主人应当受到严惩,烈性犬致人伤亡应当入刑,唯有像醉驾入刑一样追究致人伤亡的狗主人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狗伤人现象的此起彼伏引发了公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担忧,也暴露出现行法律的短板。从法律上讲,大型犬、烈性犬咬人致人伤亡已经构成对公民人身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乃至刑事法律责任。遗憾的是,恶狗咬人致人伤亡的其主人往往是赔钱了事或者顶多被行政拘留,即使咬死人狗主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狗咬人或是咬死人后,饲养人往往是赔钱了事,或是受到行政处罚,而行政拘留的上限一般不超过15天。显然,现有的处罚力度对于遏制狗咬人现象威慑力极其有限。
醉驾入刑对于遏制醉酒驾车已经取得明显成效,恶狗咬人伤亡同样也有必要入刑。致人伤亡的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唯有依法追究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才能用法律的威慑力督促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尽到该尽的管理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给被无辜咬成重伤甚至死亡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平的说法。
遏制烈性犬伤人现象,需要法律发力了。希望有关立法机关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烈性犬致人伤亡后果严重的情况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和防护责任的应当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 刘武俊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