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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问题,构建检察话语权

2013-07-19 08:42:1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话语权是指信息传播主体潜在的现实影响力。法国哲学家福柯认为,话语就是人们斗争的手段和目的,话语是权力,人通过话语赋予自己以权力。他认为,话语不仅仅是思维符号的交际工具,而且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并能直接体现为“权力”。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认为,“社会集团的领导作用表现在两种形式中——在统治形式中和‘精神和道德领导’的形式中。”前一种形式表现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机器,后一种形式则体现为文化建设领导权或曰话语权。

当今全媒体时代下,话语权的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依附于权力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话语体系,依赖于议程设置,而依靠传统主流媒体的话语体系,通过网络传媒的网民的话语体系,大体上共同构成当今社会的话语体系。当前,话语权的主体发生了深刻变化,话语体系的影响力由此也发生深刻变化。

检察话语权也在发生深刻变化,检察机关对此从忽视到重视,由重视到加强,并致力构建多元、开放、理性的话语体系。以中检报业集团为例,现已发展为由纸媒、影视、网络为一体的综合性传媒集团,并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地方检察机关的话语体系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除传统的外宣工作,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站建设、官方微博、检察开放日、检察官走进直播室、与网民面对面等活动和形式被广泛运用,检察话语体系的表达方式也在不断丰富和改善。

检察话语权之构造,首要的问题是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认识问题。有些人认为检察机关只要认真履行好职能就可以了,至于检察宣传做得怎么样并不重要,更不要说将其上升到检察话语权的认识层面。其次,检察话语权的内容不够丰富,体系构建不够完善,存在碎片化现象。再次,运用现代传播手段的能力有待提高,目前仍旧较多地依赖传统手段。第四,传播方式不够灵活,针对性不强,尤其针对不同对象“怎么说”的能力亟待加强,以改变僵化教条主义的现象。

应当看到,构建强大的检察话语权,具备坚实的基础和条件。一是我国检察制度所具有的正当性、合理性、文明性;二是履行检察职能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合理性;三是履行检察职能所依据的刑事司法政策、法治理念、检察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所体现的发展性、文明性;四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方式方法的规范性、文明性,而检察公信力的形成,必须依赖检察话语权的合理构建。

基于上述基本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如何构建强大的检察话语权。一是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从理论上研究并释明我国检察制度正当性、合理性、发展性、文明性的问题,加强与学术界的交流与互动,避免在重大问题上“失声”,以解决在学术界的话语权问题;二是加强在主流媒体上的话语表达权,提高议程设置能力,掌握舆论导向,占领话语权的制高点;三是加强全媒体的运用和发布,实现检察话语权的覆盖面;四是加强原始传统传播手段的运用,消除话语权的“死角”,如标语、展板、宣传手册等;五是加强内部文件的针对性,根据文件的报送对象和范围,提高文件的针对性、说服力,向领导和领导机关汇报工作也是一种检察宣传;六是加强履行检察职能中与有关当事人及公众沟通交流的能力,提高释法说理能力,提高群众语言运用能力。

总之,检察话语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应当针对社会不同层次提升话语的针对性,构建不同层次的话语体系,以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也许有人认为,检察权是一种“高贵”的权力,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只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履行检察职能就足矣,无需构建检察话语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以及公民法治意识的同步发展,无数典型的教训告诉我们,检察话语权建设已越来越成为检察事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之得当,则会有力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用之不当,则会损害检察形象,对外会影响检察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对内则会动摇检察人的职业自信。

(李乐平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