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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建议环保法修改须重新界定环境概念

2013-07-19 08:43:1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建议对环境的概念重新作出界定。

    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王明雯委员、李景田委员和孙大发委员认为,这一定义从1989年沿用至今,建议对其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现行法律关于环境的界定没有涉及光、噪音、生物多样性这些环境因素,建议对其进行修改,适当增加部分此前没有纳入其中的环境要素,比如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及防止光污染、电磁辐射等等。

    杨震委员说,现在大家感觉声光环境、电磁环境两个方面的污染很严重,可以考虑将这两个方面纳入环境的定义中。

    买买提明·牙生委员、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则建议,在环境的定义中增加冰川、湿地。冰川、湿地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有关规定已关注到冰川的问题,应相互衔接。湿地问题应该在此次法律修改过程中引起充分重视,因为湿地在我国国土面积中占较大比例,而且很多湿地是水源地。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鲁贵卿建议,环境的定义中应增加山川、河流和海岛。现在开发一个地区,一般先把“山推平”、“河堵上”,这对环境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环境保护法应该把对山体的保护、对大江大河的保护、对海岛的保护列进来。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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