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立法 推进制度建设
——访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朱玉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推进科学立法。日前,记者采访了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朱玉,深入了解省政府法制办推进政府立法,为我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更加有效制度保障的情况。让每部立法都切实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省政府法制办深入推进政府立法,服务和促进发展、改善民生、规范行政管理的总体情况。
朱玉:地方政府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是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过去5年,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42件,制定省政府规章31件。这些法规规章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涉及交通、水利、发改、经信、国土、环保、城建、工商、林业、扶贫、旅游、人口计生、公安消防、邮政、民政、文化、宗教等多个领域,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省政府法制办承担了起草、组织起草并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重要责任,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发挥了主导和协调作用,做出了积极努力。省政府法制办在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上狠下工夫,努力使每一个立法项目都为贯彻实施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发挥应有的制度保障作用。围绕中心大局开展地方政府立法工作
记者:请谈谈您对科学立法的理解。
朱玉:科学立法是党的十八大对立法工作的最新要求,是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最基础的环节。我认为,科学立法应至少达到目的、方法、内容、程序和结果的有机统一。就我省而言,一是以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目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二是以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地方政府立法为基本方法。实践证明,围绕中心大局开展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把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更有利于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更有利于把党的主张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更有利于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三是以内容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为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政府立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当公开,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让不同层面、不同利益各方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到程序之中,充分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此外,立法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严密,语言准确、规范、简洁。四是适时对立法结果进行检验。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立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进行“立、改、废”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者:下一步,政府立法工作打算如何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方式? 朱玉:一是积极创新政府立法观念,用好用足用活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国家法律和政策,坚决贯彻,认真执行;对于运行比较成熟的政策,推动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现政策法制化,发挥更大效能;在没有法律和政策规定,而现实又需要的一些领域,敢闯敢冒,先行先试,努力进行制度创新;对一些法律与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本着有利于贵州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不争论、不折腾,把法律、政策的精神与我省实际结合起来,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既守住法律的底线,又创造性地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积极创新政府立法方式,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第一,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坚决克服政府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科学编制立法计划,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保证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统筹把握制度建设的“立、改、废”。第二,强化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构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大力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制度,着力构建社会管理创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第三,实现政府立法工作既服务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总量和规模,又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和方式;既注重有关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又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既注重立法的数量和效率,又注重立法的质量和效果;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又充分尊重人民意愿,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推动重点领域立法 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记者:我们注意到,近年来,省政府法制办在推动重点领域立法,着力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请谈谈具体情况。
朱玉:近年来,我们围绕国发2号文件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集中力量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社会建设和民生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突出重点开展政府立法工作。
将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政府立法工作的优先位置,为我省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省政府法制办重点开展了高速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城市公共交通、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民用运输机场管理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工作,组织起草和提请审议了《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果。
将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放在政府立法工作的突出位置,为我省发展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工业、服务业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面的制度,重点开展了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发展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工作,组织起草和提请审议了《贵州省开发区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和《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创造性地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措施,促进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将促进社会建设和民生改善放在政府立法工作的核心位置,为我省发展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重点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劳动保障、工伤保险、就业促进、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组织起草和提请审议了《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我省扶贫开发立法工作中,结合贵州贫困面大、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等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国家扶贫开发法调研组对此予以高度评价。高度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促进就业等民生热点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放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基础位置,为我省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把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贯穿到政府立法工作中,重点加强节约能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工作,组织起草和提请审议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贵州省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建立了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对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进行规范管理,达到既提速又转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的目的。
将政府自身建设放在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位置,为我省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近年来,省政府制定了《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等规章和文件,规范了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向社会公布等必经程序。同时,对重大决策任务责任分解、决策执行监督与情况反馈、决策后评估、决策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建立了文件备案审查机制,从源头上确保了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有力推动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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