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奉献爱心的目的是扶危济弱,国家鼓励公众捐赠的目的是激发公众的善良同情之心,鼓励在社会成员之间建立一种互助互爱的公共道德观念,并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山东聊城15岁少年闫森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其中一个肾脏移植给姐姐,另一个肾脏、一个肝脏挽救了两个人的生命,两个眼角膜使两名患者重获光明。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不合情理”的转捐,伤透了闫家人的心。
不论从捐款者的意愿而言,还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闫家自行决定管理使用公众的捐款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围绕捐款的管理使用和移交转交,类似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发生过多起,有的还走上法庭打起官司,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里主要牵扯到两个问题,一是捐款的保管者在权利人接收之前如何管理、使用和监管善款?二是权利人接收善款后,如何将这笔钱发挥出最大效用,使善款做到既帮助了受捐者,又真正对捐款人负责?依照目前现状,在前一个问题中,我们缺乏完整成熟的运作体系;在后一个问题里,我们缺乏合适有效的机制路径。
回过头看这起“转捐”事件,爱心人士对于闫森或者说闫家的捐赠,是希望给予闫家帮助。在闫家作为权利主体接收管理善款之前,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学校作为捐款的保管者,对这笔捐赠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一方面,要保证善款使用的合理。包括帮助渡过生活难关、给予闫家必要精神抚慰、支付闫森姐姐尿毒症后续治疗费用等等。另一方面,要保证善款使用的公开。学校要及时将善款的支付数额、用途、方式等向公众(至少是捐赠人)完整全面公开,接受广泛监督,实现捐赠人的良好初衷。
人们奉献爱心的目的是扶危济弱,国家鼓励公众捐赠的目的是激发公众的善良同情之心,鼓励在社会成员之间建立一种互助互爱的公共道德观念,并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再以这起“转捐”事件为例,在完成了捐赠人捐赠意愿之后,如果还有余款应当如何处置?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善款全部移交给闫家由他们来处理,不能搞任何形式的“道德绑架”,包括学校向慈善机构“转捐”。
与此同时,在充分尊重闫家意愿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一如既往地对善款的管理使用提供帮助和服务。比如,可以以余款为基础,继续发动爱心企业和人士捐赠,以闫森的名字设立爱心基金,使他的大爱精神发扬光大。为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还可以借鉴欧美等国家的经验,在闫家的实际管理控制下,由专门的社会机构来运作,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用。
(海峡生活报:徐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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