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状背后:有一双隐形的手
(一)普法语言固有特性之形式抽象性和模糊性
我们言说、思辨的对象是与世界的关联物,而关联物并不是世界的一种真实存在,而是人的理性概括。法律语言具有形式抽象性,语言无法面面俱到穷尽对事物的描写。这样看来,法律语言以及普法之所以会让普通群众难以理解,原因之一便是法律语言的抽象化、概念化。专业性与通俗化本来就是一对相对立的两方面,普法中迫切需要处理相互对立却不得不统一于普法语言的这两个方面。
法律专业术语自身存在模糊性,如“配偶双方”、“无罪推定”、“善意买受”、“无因管理”、“欺诈”、“诈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普法教育读本中,对这些词错用现象时有发生,对这些词的解释篇幅需要增加,注意区分两者之间微妙的差别。意思相近,内涵不同的法律术语大量存在,如“被告人”和“被告”、“终结”和“终止”、“罚金”和“罚款”、“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印刷失误等原因,导致错用。中国政法大学刘红婴曾对法律语言的社会认知度做过调查,调查显示:民众看不懂法律的原因在于法律术语过多占46.81%,内容太专业占23.40%,语言表达繁琐占19.15%,其他占10.64%。(15)
(二)普法语言中长句较为普遍句式常用长句也是普法中影响普及效果的一大因素。
舍曼(sherman)、贝茨(betts)等研究表明,阅读难度大的原因之一是使用了复杂的长句。除了国外研究通常关注的句子长度、不同字词的百分比、介词短语的数目、冷僻字数目等,还有其他不少因素需要考虑,如受教育者的教育背景、生活环境也是影响普法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16)
四、解决普法语言运用问题的对策:法律普及中生成和转化语言
(一)生成和转化语言
乔姆斯基《句法结构》一书认为:句子的形成是由于把深层结构转变成为表层结构,是“转换生成语法”不断操作的结果,如x→y xy xxyy,这个是短语规则的改写,x直接改写为y,也可以按照规则进行移位、删略、添加改写为xy或xxyy。句子由主语和谓语构成,主语和谓语可以由许多符号或者成分充当,遵循转换生成规则,可以生成无限的句子。只要我们掌握了基本的语言能力,我们所有人都能理解数不清的句子。(17)语言技能从根本上说是创造性的,我们理解的无穷尽也标志着我们想表达的意思的无穷尽。对于掌握了基本的语言能力的普法对象,专业化和大众化的矛盾显得柔和了些,突出的问题就表现在对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上,表现在根据法律逻辑和语法规则转化句式上,使之通俗易懂并且符合规则。根据这个理论,我们对句子单句、复句都可以理解,复句和单句的差别只在于复句承载更多信息量,句子里又嵌入一个句子。这只要读者放慢阅读便可消化的过多的信息量。
(二)读者的不同背景要求用概括加列举注解
术语、转换句式提高大众理解面教育读本面对一群大众,因为读者的性别、年龄、职业、社会经历、生活环境等等的不同,所以读者对法律专业词汇的解释和理解会有出入,于是可以采用抽象概括的方法来表达一个最大限度的信息,再通过列举的方式拉近普法对象对概念的认识,融入日常生活经验。这样一来,法律的准确性得以保障,又便于大众阅读。以此方式以便更好地解释法律术语、法律条文,也有助于加强法律普及的效果。对于特殊句式,如“应当”句、知道和应当知道的不同,“可以”句,要注意放在一起区分两者的区别,比较区分后有助于增进理解。
(三)普法准确性、易读性决定普法言语行为
第一部分提到,言语行为先于语言系统,而法律语言是社会语言的一个变体,即社会语言学里的“行话”,用大众语言的语法表达许多专业概念,普通民众听不懂在于有很多“行话”。具体的言语行为通过抽象、删减、列举、组合等组词造句方式来生成法律语言,那么法律语言研究的内容应该取决于法律言语行为的本质。法律言语行为构成遵循以下规则:“法典准则、话语权准则、一致性准则、程序准则、证据准则、易读准则、时间准则”(18)。普法则以准确性为前提,以易读准则为主,以此出发考虑,具体言语行为怎样处理法律“行话”?一是增加定义项,定义项与被定义项要吻合,定义项不可超出被定义项的范围;二是权责合一,分析法律条文、规则的特点和构成要素,解构要素并进行解读,辅以典型事例说明责任和权力对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用相关的责任解释权力的出现。以合理的逻辑推断,辅之以探寻拥有大量语言行为的案件事实适用哪条法律,充分解读法律、法规,阐释立法意图。
(四)教育读本语言形式、内容主次要分明
教育读本也可以收录以案说法、文艺作品等,但是最基本的还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不要因法律条文解读中不可避免的“生硬”而因噎废食,法律的严肃性、严谨性决定了“生硬”,但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这种解读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加强培养公民法治意识也是普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教育读本一是可以继续采用一定的篇幅阐释条文的目的、精神,以事实解读为主,同时弘扬精神。再者,通过典型案例、问题来对法律术语、法律条文进行解读,训练大众的法律逻辑。
(五)教育读本合理运用语境
普法语言运用中出现的语言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语言并不能概括现实世界中所有的事物,模糊性有利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但在普法语言运用中,可以通过语境确定模糊语词。通过上下文的表述,定义一个词语的范围,如“合理期限”、“紧急情况”,在司法解释中都会有明确的规定。也可以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下,定义模糊词语,最后做出裁判。因此,模糊性可以“在司法过程中被逐步消除”(19)。出于对普法效果以及对法律规范、公正的要求,即塑造严肃、权威的法律形象,普法过程中,也要求逐步消除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公民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才会有所增强。
“诠释法律之所以要追求一种美学的境界,在于不仅实现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而且实现诠释法律者相互之间的理解。”(20)那么,普法教育读本也在于追求语言运用的美学境界。但是,不能因为解释的多样化而否定法律的整体性和准确性。准确、严谨是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讲究语言运用的美,讲究合法,有韵律,才能以独特的决策智慧来实现法治秩序的统一,实现解释自由与秩序构造的合理配置。普法语言运用,美在句式的多样化,单句复句交替使用,长句短句自由变化。
结语
普法语言是普法的载体,普法语言运用科学有利于推进普法全民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需要通过普法训练,让人成为一个能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普法语言承载了传法授业的功能,普法语言首要特性是准确性,在言语行为分析中,准确要素让言语行为首先遵守公正的法律原则。它的准确性、易读性、通俗性能够提高普法的效果,有利于塑造公民的法治思维,培养法治意识,为实现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