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7月11日上午,针对四川省人大代表汪武婵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建议的办理情况,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率队到四川省司法厅督查。督查中,记者了解到,我四川省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再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仍面临执法身份不明确、执法保障不足、部门配合不默契等难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李果 本报记者 熊润频
成效:矫正期再犯罪率低于全国
11日上午,在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司法所会议室里,3位社区矫正人员并排坐在会议桌前,安静地翻阅着手中的资料,进行公共道德、法律常识和实施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按照要求,他们每人每月参加这类学习不应少于8小时。桌子的另一侧整齐摆放着已解除矫正和未解除矫正人员的学习笔记,上面标注着时间、地点和学习内容等。“社区矫正制度比较人性化,管理方法较为宽松,我们服气。”一位矫正人员说。
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通过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我四川省2006年启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010年在全四川省铺开。“社区矫正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发展趋势。”督查座谈会上,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朝宽介绍,目前,全四川省所有市(州)、县(市、区)以及96%的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全四川省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69736名,解除矫正34734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1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难题:社区矫正尚未建立有效机制
“因为没有执法主体身份,在矫正对象有违法行为时,如果需要强制带离,社区矫正工作者却不能采取措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在刘朝宽看来,“身份尴尬”是社区矫正面临的首要难题。按照新刑诉法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自2013年起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但我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不明确,无法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组织机构缺失。“宁夏、青海、江苏等部分四川省区司法厅都设立了‘社区矫正局’,但我四川省至今没有成立相应的机构,四川省、市、县绝大多数机构采取与安置帮教、监狱劳教等职能部门合署办公的形式设立,相关的社区矫正监管机构也未建立。”刘朝宽说。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等多部门共同配合,但部门之间衔接配合存在一些问题,造成脱管漏管,如有的矫正人员出监所后或经法院判处非监禁后,直接进入社会,没有同家庭和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衔接,甚至在法律文书送到前,矫正人员已经外出打工。社区矫正工作与民政、人社、教育、工商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尚未建立有效机制,致使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手段少、面窄、层次低。
举措:破解难题需从制度入手
“破解这些难题的重要途径就是要推动立法。”刘朝宽认为。
对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四川省司法厅可建议,可在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警察与社区服刑人员按比例配备,并实行动态管理,以明确刑事执法者的法律地位,保障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提高威慑力。
汪武婵代表建议:全四川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四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法律监督等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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