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顺
广西在2012年1月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后,召开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动员会,要求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产业,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的发生。然而,今年7月初,广西又发生贺江铊镉污染事件。两次污染事件都起因于企业排污,最早发现“毒水”的都不是当地环保部门和执法人员,而是生活在附近流域的渔民。这难免令人质疑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后所谓“地毯式大排查”以及此次贺江铊镉污染事件后“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排查关闭百余家企业”等举措的实效性。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问题,同样的环境悲剧难免还会一再上演。
现实中的一幕幕环境悲剧,应当使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充分认识到环境问题是硬性问题,唯有其正确、及时地行使环境规制权,才能尽可能减少环境悲剧的发生。
要解决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规制责任问题,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是重要的路径之一。其实,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20余部法律。正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所指出,我国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比较完善,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应当体现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提出的指导思想,推动法律的实施和行政责任的落实,强化监督,加强责任追究。这不仅应当是环境保护法规范修改完善的指导思想,而且也应当是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长期为之努力的任务目标。
在相关法规范比较完善的情况下,环境悲剧依然无法避免,甚至呈现出接踵而至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实际上反证了既有法规范的实效性保障严重欠缺,亟待从目的和手段均衡论的视角入手,切实整备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政府规制体系。“雷声大、雨点小”的所谓“地毯式大排查”之类的作秀,该休矣!
可是,如果政府对排污企业行使规制权“动真格”的,那么,且不说政府面临着如何突破其在解决环境问题能力上存在界限的问题,单说因其实施规制而很有可能导致短期内经济发展受阻甚至停滞、影响人们“吃饭”的问题,继而将影响对其工作业绩的评价,影响职务升迁。面对如此现实的问题,如果简单强调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要依法、合理、准确及时地行使环境规制权,那么,往往也难免流于形式,只是应急、应时、应景而已,很难期待形成“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长效机制。
那么,如何解决人民要吃饭、经济要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确保政府及其公务员能够切实履行环境规制权,以避免落后的发展方式给环境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呢?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确立对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的正确认识,建构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评价机制,尤其是需要完善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评价机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6月28日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所强调,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GDP)来论英雄了。这应当成为包括环境保护领域在内的各行各业建构科学评价机制的价值基准。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