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党从国家发展全局高度作出的重要部署,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自信是前提,培养司法他信是基础。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作为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事业发展的一项基础工程、核心工程和系统工程,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司法自信增强司法他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加以推进。
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要求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即社会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人民群众信赖、尊重与认同的实际反映。党的十八大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这一重要目标具体应该包括以下四层含义:
(一)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充分信任。司法公信力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外部评价和心理认同。从这个角度看,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是社会公众的认知和感受问题。虽然司法本身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强制力,但如缺少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自愿服从和信守,那么,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也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实施,失去尊重和权威的司法机关也不可能担当起司法审判的重任。因此,司法公信力体现了大多数社会公众充分信任和认可的程度。
(二)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最直接的职能是公正高效地审判执行各类矛盾纠纷,支持、指导其他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从而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全面完成人民法院在推进“五位一体”建设中的责任使命。人民法院是否能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实现好法定职能,与司法公信力状况密不可分。因为法院的裁判并不意味着纠纷的必然终结,只有真正获得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内心认同,才能使裁判的效力得到真正实现,才能使矛盾纠纷获得彻底化解。
(三)人民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得到充分体现。在人民法院工作中,法官是主体。人民法院是否被信赖,取决于法官一次次公正廉洁为民的审判。法官作为司法的人格载体,对其从事的职业怀有的尊荣感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忠于事实、遵从法律的道德基础,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四)优良的司法环境得到充分实现。环境对事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司法公信力也不例外,它是一个双向互动的结果,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树立司法权威,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同时也需要一个有利于司法公信力提高的良好司法环境。这些环境因素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最重要的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优化司法环境单纯依靠人民法院的自身力量难以完成,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但人民法院不能抱怨和坐等司法环境的改善,而应该积极投入到优化司法环境的建设中去。
二、法官要坚定司法自信
司法自信是人民法院对法院司法工作的自我信任,是法院和法官对自身司法行为的正面评价。十七世纪法国作家劳拉士福古有一句箴言:“我们对自己抱有信心,将使别人对我们的信心萌生绿芽。”司法自信与司法他信和司法公信的关系也是如此。拥有了司法自信,是赢得他信的基础,也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但自信不是盲目自满,而是建立在坚实基础之上的自信。
(一)我国司法制度完全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党要坚定这样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人民司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基本司法规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真实的公平性等制度优势,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人类法治文明和司法制度中的优秀成果,具有无比强大的生命力。
(二)人民法院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的发展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司法就越重要。随着我国“五位一体”建设稳步推进,随着法治化建设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建设的关联度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尤其是随着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各级党委、政府会越来越重视依靠人民法院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问题。随着司法调整范围的扩大和审判职能的拓展,人民法院必将承担更重要的作用,必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长期的司法实践锻炼和造就了人民法官队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人民司法事业、人民法官队伍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当前,我国仍然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改革发展关键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基本态势没有变,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而且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案件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给人民法院公正稳妥地审结案件增加了新的工作难度。面对严峻的挑战,广大法官坚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恪尽职守、甘于奉献,忠实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圆满地完成了审判任务,为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
(四)党的领导是司法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大特色之一,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的最有利的社会条件和最大的政治优势。党的领导是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各级审判机关要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这些关于法治建设和坚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新要求,内涵深刻,意义重大,既为人民法院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又增加了新的动力。
坚定司法自信,要培养法官的公正之心,树立牢固的廉洁意识,通过学习强化思想修养,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促进清正廉洁成为人民法院一种习惯风尚。要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让人民群众从法官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感受司法的公正,才能逐步提升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法官也才能由此赢得人民的尊重与爱戴。要关心爱护干警,贯彻严管善待的原则,在坚持严格管理的同时,在政治上关心他们,在工作上支持他们,在生活上要体恤他们,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要改善办公条件,美化办公环境,加强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法院文化形象塑造,体现出法院的公正、中立、权威的精神象征,让法官时时处处受到法院文化的熏陶,提高对职业的认同感、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豪感,激发广大法官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三、不断增强司法他信
司法他信是法院之外的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评价。司法公信乃公众之信,因此公信含义更主要的是社会整体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司法他信首先体现在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上,同时还表现在党的各级组织、各级人大、各级政府、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对司法工作的广泛认可上。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司法制度基本建成,但民众信任和信赖司法的局面还远远没有形成,司法他信存在不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具体表现在:执法环境不好,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存在一定的障碍;一些当事人不信任司法、不履行司法裁判、不尊重法官等。提高司法他信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需要人民法院立足自身、积极作为
1.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司法公正是宪法法律对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目标,是赢得司法他信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只有依法公正裁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监督和管理,规范司法审判方式,夯实基层基础,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2.坚持方便群众诉讼。将司法为民宗旨真正落实到审判实践中,才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继续推行巡回审判、便民立案等切实可行的司法便民措施。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暖。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让经济上有困难的人民群众能够打得起官司。
3.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自信的表现,是司法他信的保障,是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途径。要使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必须健全保障司法公开的相关机制和制度,不仅做到裁判结果公开,更要实现审判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4.不断扩大司法民主。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就必须广开言路,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加强民意沟通,及时听取群众呼声,准确把握群众需要,真实反映群众愿望。这既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我们要积极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的渠道,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作为一项考评内容。
5.深入开展司法宣传。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人的言论多取决于被灌输的知识和主张”。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全国法院系统先进单位及模范人物,宣传司法为民的感人事迹,宣传改革创新的丰硕成果,弘扬人民司法主旋律,树立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新形象。同时,要建立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加强舆论引导,为法院司法宣传创造有利条件。
(二)需要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协调推进
1.党委、人大要重视司法权的运用。党委和人大对人民法院的重视和支持,对司法事业的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党委和人大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要加强司法机构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带头维护宪法、法律和司法的权威,督促支持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2.培养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公众的法律意识状况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最为明显。法律意识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没有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司法公信力也就失去了产生的根基。受我国特有的经济社会历史发展的状况影响,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又对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全社会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
3.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依法监督是审判权规范公正运行的重要保证,是保障司法公信建设的必要手段。要加强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尤其要健全全方位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以监督促公正,以监督提公信。
4.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因此,要紧紧围绕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深入研究制定有效排除各种干扰、有效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的措施。建议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法官管理体制、司法经费保障机制、审判监督机制等都需要进行深入改革,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缪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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