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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率达到52.57% 推进城镇化建设尚需法律助力

2013-07-17 08:36:4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图为全国政协专题协商会现场。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02个百分点;2000年以来,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36个百分点,2012年城镇化率达到52.57%,与世界平均水平大体相当。

    如何更好地推进城镇化建设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今天全国政协举办的“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专题协商会上,政协常委和委员们畅所欲言,纷纷献计献策。与会者在谈到如何有序推进城镇化建设时呼吁,要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褚平在代表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的发言中说,产业发展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城镇化决非简单的“造城”,更不能唱“空城计”、造“鬼城”,必须要有产业、有就业、有人气。产业选择至关重要,必须因地制宜、扬长避短、选择得当,并注重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发展主要依托企业发展,为此需要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等外部环境,淡化所有制标签,促进国企和民企融合,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再造、优化审批流程。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应不定期检查落实情况,防止“反弹”或变相审批。

    “如何有效提高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持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国政协常委潘云鹤在代表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的发言中如是说。他指出,智能城市建设要坚持统一性与独创性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在国家层面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制定并推行有利于信息共享的技术标准,在各类科技计划中给予智能城市核心信息技术研发项目更大支持,加强信息管理,规范试点工作。另一方面,要鼓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各具特色的智能城市建设,力戒千城一面。

    加快推出住房保障法

    住房保障是城镇化进程中的基本民生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谢朝华在代表致公党中央的发言中说,应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盘活闲置房源,多渠道增加保障房供给。他建议,加快推出住房保障法,清楚界定各类保障房的法律定义、使用范围和标准,健全监管机制,强化政府职能,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健康发展。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加快社会住房信息体系建设,充分收集房屋信息数据,建立统一的保障房使用和管理信息库;加强整合居民收入、家庭人口、金融资产等信息,以便核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居住、收入和财产情况。建立住房价格评估机制与机构,保证保障房建设与租赁价格的独立评估公开公正,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全社会公众能参与监督保障房的建设和分配。完善保障房准入退出机制,完善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加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制定公平、公开的保障房配租政策和监督程序,严格规范准入、退出管理和租费标准,罚款金额应高于审查成本和骗租收益的较大者。对于承租人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租期满足规定年限,也可以优惠的价格通过转移产权方式使公共租赁房退出。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全国政协常委刘凡在代表民革中央的发言中表示,土地制度改革是城镇化进程中一道必须跨越的门槛。

    “在稳步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农村住房和土地是巨大的发展资源,也是增加农民收入、拓展土地利用空间的着力点。”民革中央建议,让农民拥有对土地的相对完整和稳定的权利,并将其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阶段性目标。一是尽快研究修改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界定,尽可能缩减“共同共有产权”的适用范围,规范集体所有权行使过程;二是实现户籍和农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保证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期限不变,并可以抵押和继承;三是以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利平等为基本方向,明晰土地产权,强化土地物权意识,切实保障农民和农村户改人员的土地权益,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集体所有权的弱势地位,最终实现城乡土地一体化。

    在土地制度上,全国政协常委王光谦建议,切实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宅基地、住房等土地资源的自由处置权,促进农民依法以出租、转让、置换、赠与、继承、作价入股等方式使其土地流转。建立农民工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转或退出机制,提高土地流转的市场化配置程度。改革征地补偿制度,从制度设计层面杜绝地方政府以地生财而随意侵占和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推进城镇化,还应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推进耕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城镇化与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全国政协委员郑晖在代表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发言中如是说。

    全国政协常委朱永新在代表全国政协特邀常委视察团的发言中表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城镇建设用地应与常住人口规模、吸纳进城落户人口规模相挂钩,完善征地补偿办法,探索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在市域或县域统筹调剂使用,使宝贵的土地资源在城镇化建设中发挥最佳效益。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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