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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江河镉污染案宣判 涉案13人一审获刑

2013-07-17 08:30: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今天(16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同时对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涉及的相关企业及政府责任人共5件13人作出一审宣判。

金城江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人员覃乃义、余阳先、罗传兴有期徒刑三年至缓刑三年零六个月不等;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人员曾宜、李四军、毛文明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至缓刑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同时对上述10名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2万元不等。

同日,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和柳北区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曾觉发以及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原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蓝群峰、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韦毅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没收3名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共8.55万元。

经专家调查组认定,10名企业相关责任人所在的金河公司和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与龙江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当地检察机关以上述被告人犯环境污染罪提起公诉。3名原环保部门官员犯有环境监管失职、受贿罪亦被提起公诉。

(记者 梁洪)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