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治的实践需求相呼应,人们对法治的认识历程,可以概括为正名法治、定义法治和量化法治三个主题环节,它们既共时共存,又陈陈相因。
其中,正名法治试图解决“当代中国为什么要选择和实行法治”问题,它围绕着法律、法制和法治三个概念构成的思维链条展开,即为法律正名、为法制正名、为法治正名。定义法治作为认识法治的一个内在有机环节,试图解决“什么是法治”这个问题,它基于普世主义和国情主义两种对应的立场和思路进行。量化法治则是当下法治实践中另辟蹊径的努力。从结果看,当前已完成了对法治的正当性正名,凸显了法治定义上的立场和观点分歧,开始了对法治实践的量化探索。
在“量化法治”的理论研究方面,国内较早的尝试始于2002年前后上海等城市从法治指标角度所进行的“世界城市的法治指标”项目,其后受到广泛关注的则有浙江余杭的“法治指数”项目,浙江法院的“司法透明度”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机构实施的法律或法治发展报告项目,以及中国法学会正在实施的“法治指数”项目等等。如今,除上海、浙江外,广东、江苏、北京、湖南等省市也陆续在近年开展了关于地方法治化治理的指标指数的项目研究和实践。在今年公布的国家和有关部委的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指南中,也可以看到关于法治指数研究的课题立项。
与国内“量化法治”的努力相呼应,在域外也能看到相似的关于法治指标指数的研究和实践,如2008年前后由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发起的“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计划,提出了用以考量一国法治状况的“法治指数”目录。域外法治研究的这一动向,显然对国内的“量化法治”研究构成了必要性和可行性上的重要支撑,影响巨大。
“量化法治”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明确的实践指向,而且许多项目的开展本身都是由政府委托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协同进行。眼下诸如法治发展报告、法治指数一类的“量化法治”研究已经取得一些成果,但总体上说,还正处于探索之中,其中的问题还是不少,比如,如何克服数据收集的困难,如何保证数据的确凿性,如何在与政府合作中贯彻第三方评价的中立性,如何分解和设立评价法治状况的指标,如何在指数计算中确立各项指标权重,如何处理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的关系,如何区分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考核与对一个地区法治状况的评价等等,不一而足。但是,最令人感觉吊诡的又一现象是,我们因无法或不愿真正从定性分析角度寻求对“什么是法治”问题的回答而另辟蹊径,开始了立足定量分析的“量化法治”的突围,而在法治指标设计和法治指数计算中,还是绕不过对法治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原则界定。
前述“世界正义工程”经过与一百多个国家的17个专业领域的领导人、专家学者、普通人员的沟通研讨,提出的“法治”操作定义包括四项基本原则:(1)政府及其官员均受法律约束;(2)法律应当明确、公开、稳定、公正,并保护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3)法律的颁布、实施和执行程序应当开放、公平、高效;(4)法官、律师和司法工作者应当称职、独立,具备职业道德,而且数量充足、装备精良并具有一定社会代表。其法治指数所涉指标的分解和设计,正是以此操作定义为基础。
国内对“法治”在操作上的原则要求的表述,则有很大不同。比如,余杭法治指数项目分解为九项:(1)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3)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4)拓展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5)深化全民法制教育,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律素养;(6)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稳定良性发展;(7)依法加强社会建设,推进全面协调发展;(8)深化“平安余杭”创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9)健全监督体制,提高监督效能。应当说,基于这九项内容我们还不能获取一个清晰的“量化法治”定义。这样在理论研究上避难就易,简洁倒是简洁,却不明了,基本含义不易把握。
为避免“定义法治”的困境,我们选择了“量化法治”的进路,而当真正做起来,我们又发现还是绕不过定义法治的樊篱。看样子,以实践法治为直接指向的“量化法治”研究,其推行还是有赖于在“什么是法治”的问题上取得基本共识。
(张志铭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