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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山东首例精神赡养案调解结案

2013-07-16 17:22: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精神赡养写入条文。日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李俊(化名)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除依法负担父母的医疗费外,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山东省法院审理的精神赡养第一案。

  李俊父母于1975 年生育了被告李俊。李俊父母二人户籍均在莱阳市,但却常年在青岛市城阳区经营五金店,并且向外出租房屋,每年收入在一万元左右。被告李俊是莱阳市某村村民。李俊父母二人在诉状中称,自己年老多病,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被告李俊并未承担赡养义务,要求判决李俊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二原告每年的医疗费。

  二原告又在庭审中陈述他们经营五金店及出租房屋的事实,并无家庭困难的情况。二老到底为何起诉?带着疑问,承办法官休庭后及时与二老进行了沟通,原来,二老与儿子异地分居,感觉非常孤独。常常希望儿子能去看望他们,为此,二老经常给儿子打电话询问孙子情况,借此表达想要享受天伦之乐的愿望。但是,儿子李俊却以莱阳、城阳相隔太远为由,已经一年多没有到二老的家中进行看望,甚至过年的时候也没将二老接回家中过年。二老一气之下才将儿子起诉到法院。

  了解到这个情况,承办法官又及时与被告李俊进行了沟通,将上述情况及时告诉李俊,同时法官对李俊进行了说服教育,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官希望李俊能够全面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耐心说服下,最终,被告李俊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依法负担二原告的医疗费;被告每季度至少到二原告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二原告回家一次,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至少看望二原告一次。至此,这起赡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樊友泉 滕彦龙)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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