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一起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因被告长期拖欠供油款,原告诉至该院,申请扣押被告所有停泊于南通港的“建兴达”轮,该院依法裁定准予扣押。
由于扣船时机不容错过,承办法官向领导请示后,当即出发,星夜奔赴南通港。等到涉案船舶靠泊后,承办法官立即对涉案船舶进行了扣押。并就近组织原被、告双方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过反复几轮的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涉案船舶在南通港过驳货物进行运输,如果船舶被持续扣押势必会延误船期,给被告造成额外损失。在双方和解,原告提出解除扣押船舶的申请后,法院需要立即做出解除船舶扣押的裁定和解扣令,并将相关手续交付当地海事局协助执行。此时,如果按照常规程序进行,至少也需要3-5天的时间。
承办法官与庭里领导请示后,庭长加速推进解除扣押船舶裁定和解扣令的审批和制作程序,并与当地海事局沟通,先向海事局传真解除扣押的相关文书,随后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快递到海事局,从原告申请到完成解除涉案船舶的扣押手续,仅仅用了不到半天的时间。涉案船舶得以继续营运,丝毫未影响其船期,原告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原、被告双方都对承办法官双休日期间奔波千里,努力化解纠纷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天津海事法院办案高效、公正表示由衷的敬佩。
近年来,该院为保障正常的航运秩序,加大力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充分体现了法院办案的优质高效和人文关怀,保障和促进了企业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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